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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辛苦 披沙捡金——评陈苇教授译著《澳大利亚家庭法》

  
  一

  
  澳大利亚,正式名称为“澳大利亚联邦”,早期是英国的殖民地,适用英国法。1901年,澳大利亚建立了自己的联邦政府,由英国的殖民地成为了英国的自治领。自此,澳大利亚便开始逐步脱离英国统治,寻找新的伙伴。而20世纪80年代末期再次兴起的共和运动,旨在使澳大利亚摆脱英国影响,洗刷掉它作为英国前殖民地的色彩,废除君主立宪制,建立共和国[⑥] ……在法律领域,适用英国法的状况也得以改变,最有影响的就是1986年英、澳签署的《与澳大利亚关系法》。随着这部法律的签署,澳大利亚成功地收回了终审权,从而终止了英议会和政府对澳各州和地区的司法权利。可以说,澳大利亚近100年刻意脱离英国统治的历史,同样也是其发展自己的普通法,脱离英国法影响的变革历史。[⑦]在变革的过程中,澳大利亚逐步将英国法律予以本土化,发明了许多适合其国情的有特色的法律制度。从而为世界法律发展史提供了经验,也使澳大利亚的法律制度在世界上占有了一个独特的地位,成为许多国家借鉴的典范之一。

  
  作为澳大利亚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家庭法律制度,深受英国教会法的影响。但二战以后,澳大利亚家庭法律制度逐步摆脱教会法的影响,开始了世俗化的进程。其结婚形式从只认可宗教程序到宗教程序和民事程序并行;夫妻财产制从吸收财产制转变为分别财产制;离婚标准从禁止离婚主义到过错离婚主义,最后走向破裂主义。这些世俗化的变化都通过立法得以体现。

  
  而在家庭法立法领域,为减少因州法分立带来的弊端,早在1900年,创建澳大利亚联邦的宪法便在其第51条中授权联邦议会就结婚、离婚及其相关事项进行立法。但是,在随后的半个世纪,联邦议会几乎没有完全进行相关的立法,法律不统一局面并未得到改善。直至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相继出现的几部联邦立法才奠定了现行澳大利亚联邦家庭法的基本格局,他们分别是1959年的《婚姻案件法》(Matrimonial Cause Act),1961年的《结婚法》(Marriage Act),1975年的《家庭法》(Family Law Act),1988年的《儿童扶助法》(Child Support Act)。[⑧]而1975年的《家庭法》是澳大利亚家庭法律制度的基础,主要规定了离婚、家庭纠纷解决、财产分割以及父母对子女责任承担等事项。《澳大利亚家庭法》汉译本即以1975年《家庭法》为基础展开翻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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