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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辛苦 披沙捡金——评陈苇教授译著《澳大利亚家庭法》

三年辛苦 披沙捡金——评陈苇教授译著《澳大利亚家庭法》


杜爱萍


【全文】
  
  作为一种跨文化的交际活动,翻译对知识交流乃至知识发展的重要性是毋需多言的。但是,翻译不是简单的语言文字的转换,也不是机械的解码和编码,而是涉及原用语言和译入语言两种文化、特别是译者的语言文化及其语境中诸多因素的且非常复杂的重写行为。[①]因此,汪子蒿先生发出了这样的感慨:“译书比写书还难。说出来道理很简单,因为写书的时候,遇到难点,自己实在解决不了,我还可以绕过去避而不谈;而译书的时候,即使是一个词、一个典故、一条注释,不懂就是不懂,如果不到处查书请教,就无法下笔”。[②]

  
  评价译著的好坏,译界常使用严复先生提出的“信、达、雅”作为标准。但是,文学作品与社会科学的翻译标准仍不尽相同。对于文学作品的翻译,钱钟书先生有过著名的“化”境之说:“既能不因语文习惯的差异而露出生硬牵强的痕迹,又能完全保存原作的风味”[③]。也许是因为文学作品表现的是人类的生活和情感,因民族、地域、文化传统所产生的差异可以忽略不计。而社会科学,尤其是其中的法律科学,是由术语和逻辑编织起来的“意义之网”,其中的复杂和精微之处的确是行外人士所难以把握的,[④]不能在翻译过程中追求单纯的“化”境。对于法律科学的翻译,除了必须遵循文字和语法方面的规则以外,还必须把握原文的语境,并尽量使翻译能够传递出这种语境。而语境又是以文本在学术传统或学术脉络上的位置来界定的。这就要求学术翻译必须由对该文本所涉及的理论问题素有研究,或至少是抱有认真研究态度的人士来进行。[⑤]。因此,一部好的学术译著不仅需要译者具有严谨的译风和学术上的高度责任心,还需要译者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新近的译著,陈苇教授主持的2008年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重点项目、外国家庭法及妇女理论研究中心重点项目成果——《澳大利亚家庭法》(Family Law Act 1975 of Australia)汉译本一书(群众出版社2009年版),就是这方面的很好例证。

  
  《澳大利亚家庭法》翻译工作始于2005年,迄今为止,经历了多次修正,为体现最新的修正内容,该汉译本几易其稿,历时三年,收录了根据2008年73号法令修正的《澳大利亚家庭法》(1975)、澳大利亚《1989年子女抚养费(评估)法》和《1989年子女抚养费(登记与收取)法》。可以说,该汉译本为读者比较全面、系统地介绍了澳大利亚家庭法的相关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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