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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体育权利概念认识:困境与发展

我国体育权利概念认识:困境与发展


The Definition of Sporting Right in China:Diffculty and Development


陈华荣


【摘要】本文首先对体育权利概念研究的相关文献做了综述,指出体育权利概念认识的逻辑困境。研究认为体育权利主体多元说抹杀了体育权利的特殊性和独立性,体育权利社会经济基础说忽视了体育运动的独立发展原则,体育权利利益说混淆了体育权利与体育利益、体育权利与其他权利的区别,体育权利法定说窄化了体育权利的范围。研究给出了体育权利新的定义,即广义的体育权利包括所有在体育运动中产生或与体育运动相联系的权利。狭义的体育权利是指社会认可或法律承认的,人们参与体育活动、参加体育竞赛、接受体育教育、享受体育生活的资格和可能性。根据这一定义,体育权利的构成因素包括:主体因素是人,客观因素是体育活动、体育竞赛、体育教育和体育生活等活动和过程,内容因素是资格和可能性,形式因素是社会认可和法律规定;体育权利的存在方式包括:自主处分身体的权利、参赛权和竞赛权、合理的场地使用权、紧急救助权、规则保护权和体育自治权。
【关键词】体育权利;概念;逻辑;困境
【全文】
  
  权利是现代法学的核心。莱布尼茨就认为“法学即权利之学”;康德则围绕“权利”构建其法哲学体系,在他的逻辑中,政府权力的设立是为了保障“权利”。体育法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学学科,也必然要涉及“体育权利”这一核心概念。

  
  1984年谭华先生就提出,“体育的权义性(权利和义务)问题是体育法学研究的核心。” 可是,直到1993年,关于体育权利研究的第二篇文献才由于善旭先生完成。1998年,于善旭先生呼吁“在权利法学已成为我国法学一大热点的情况下,对公民体育权利的研究,应成为今后一个时期体育法学理论研究的重点问题之一。”[1]他的呼喊声被湮没在2000年开始的中国足坛“反黑”浪潮中。随着纠纷不断升级,法学界、司法界开始介入体育法研究,接着,中国体育法学进入了一个“体育纠纷法学”研究的时期。“体育权利”研究只有零星文章见诸于世,再度被学界冷落。2005年,由于体育法颁布十周年纪念活动的推动,一批体育权利研究成果在次年逐渐面世,掀起体育权利研究的小高潮。为了更好的总结经验,本文通过检索、解读相关文献,对体育权利概念研究作一综述,并提供些许反思和展望。

  
  1.体育权利概念综述

  
  体育权利是体育法学的一个基础问题,关于体育权利的概念界定出现在教材、专著、论文和评论等各种文献中,各种观点或大同小异,或大相径庭。本文并不准备将全部相关界定罗列出来,只是希望将一些存在差异的观点指出来,并做一评述。在笔者看来,差别即为问题之所在。

  
  谭华(1984)认为,体育就是一种社会权利和义务(简称权义),他尤其强调参加体育活动是一种法律义务和社会义务,是公民对于国家、社会应尽的神圣职责。[2]虽然,谭华先生试图坚持权利义务统一的体育权利观,但因过分强调公民的社会责任和法律义务,导致体育权利缺乏应有的重视。

  
  于善旭 (1993)认为,公民的体育权利就是“通过法律规定的公民在有关体育的各种社会生活中所享有的权利,是国家以法律确认和保护的公民实现某种体育行为的可能性”。[3]在此基础上,他(1998)提出:公民的体育权利就是公民为追求和维护与体育相关的各种利益,因社会承认为正当而受法律确认和保护的行为选择的自由和资格。[4]通过不断地跟踪研究,于先生又将中国体育权利和社会发展、市场经济转型的时代内涵相联系。[5]在笔者看来,这是一个比较完整的体育权利概念体系,即以公民作为主体因素、社会、经济作为客观因素、资格和可能性作为内容因素,法律规定作为形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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