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退出者的声音

  
  6.解困之道

  
  体育职业联赛的开展,使得我国体育行业的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分化和利益争夺成为引发体育争端的重要原因。如果说长春亚泰诉中国足协是 “揣着明白装糊涂”的话,那么广州松日诉中国足协行政不作为案已经是体育行业内部无法解决争端的必然司法表现。但是我国法院并没有正视这样的问题。广东凤铝因参赛资格问题诉中国篮协,确实给我国法院出了难题,难的不是如何纳入“受案范围”,而是如何给予救济!

  
  一般情况下,人们诉讼目的是获得法院的终局裁决或终局救济,即希望法院明断是非。然而,追求快节奏、高效率的现代体育和拖沓、冗长的普通司法程序实在无法相容。勉强适用普通司法程序,也会极大的冲击体育追求“更快、更高、更强”的传统,破坏体育运动中特有的运动周期和运动规律,损害体育运动参加者的时间利益 。体育争端尤其是参赛资格案件中,获得一项中间裁决或者临时救济常为当事人最主要之目的。

  
  例如当瑞士甲级俱乐部锡安队(FC Sion)被排除在联赛之外时,它向法院申请了临时救济,瑞士国内法院命令瑞士联赛委员会在决定授予锡安队许可证之前重新接纳其参加联赛,这就等于解决了纠纷。在英国法院审理的大多数体育诉讼案件中,获得一项禁令往往是原告最主要、甚至是唯一的目的。[12]加拿大的体育法学者巴内斯也认为,禁令可能是体育纠纷诉讼中当事人最有力的法律武器。[13]在体育纠纷中申请禁令救济,诚如凌平教授所言“对一个因不符合某一体育联盟规定而不能参加某一运动竞赛的人来说,他根据联邦宪法上诉该体育联盟所希望得到的补偿不是物质或金钱,而是获准取得参赛的资格。……因为金钱是不足以补偿他们的损失的。”[14]对于运动员损失的不可补偿性在甘塞尔(Sandra Gasser)一案中也得到了强调,受理该案的伯尔尼法院认为,考虑到一个精英运动员职业生涯的短暂性,强制性地暂时取消参赛资格构成了几乎不能弥补的损害。[15]除了损失的不可弥补性外,颁发禁令考虑的原则还包括:是否与公共政策相悖;是否怠慢或默许;是否可以执行和有效监督;原告胜诉的可能性等。

  
  国外体育案件中频繁适用的禁令(Injunction)是衡平法上的传统救济方法,由令状制度发展而来,一般在英美法系中适用。而在大陆法系中,各种临时措施也具有禁令的功能,其体育案件中便以临时措施提供救济。禁令这类临时措施不仅适用于体育案件,在宪法公司法信托法劳动法、环境法、海商法等案件中都适用,只是体育案件尤易申请获得禁令。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