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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出者的声音

  
  5.案件反思

  
  从凤铝事件发展到凤铝案件,一纸诉状化愤怒为期待,一纸裁定变期待为无奈。从中我们看到了社会对法院的信任,对法治的期待,也见证了当事人最终的失落与无奈。中国篮协一度被推到风口浪尖,口诛笔伐、千夫所指。中国职业篮球也成为公众嘲笑的对象。然而,时至今日,我们不得不承认凤铝案件中真正该被嘲笑的是中国司法。

  
  首先,无论中国篮协对与错,广东凤铝与中国篮协之间的纠纷已经不可避免,法院作为社会成员权利保障的最后一道屏障,有义务提供一种解决纠纷的途径和方式。本案法院仅以“不属于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拒不告知具体理由,并不妥当也有违司法最终原则。事实上,中国篮协的做法不仅违反了《准入实施方案》的规定,也违背了平等对待、程序正义、诚实信用等基本的法律原则,法院在当事人起诉的情况下,给予司法审查是十分必要的。另一方面,我国法院对抽象性行为(无论法律性文件还是自制性文件)的司法审查缺位也备受指责。[1]

  
  其次,尽管中国篮协(CBA联赛委员会)的做法诸多争议,却也有值得肯定的方面。CBA和NBL都是中国篮协管理的男篮联赛,中国篮协一直在探索如何理顺两大联赛的关系。从“升降级制”改为“准入制”符合职业篮球发展的方向。正是这种制度变革引发利益争夺,纠纷在所难免。因此,本案绝不是“中国篮协法治意识不强”可以解释的。恰恰相反,近年来中国篮协不断出台管理办法,推进联赛的制度化和法治化建设。从某种程度上说,正是由于中国篮协出台了《准入实施方案》才使得人们对其指责有据。篮协在驳斥公众舆论和凤铝意见时,也坚持“实施方案只规定评估条件,未规定准入条件。关于方案的解释权属于中国篮协。”

  
  最后,即使法院介入本案,依靠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救济途径也无法保障广东凤铝的参赛资格。因为,第一,我国行政诉讼只有普通程序而没有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的期间为三个月,而广东凤铝2008年10月22日向法院起诉,11月15日联赛就要开始。不到一个月的时间,按照法院程序根本无法完成。第二,我国行政诉讼奉行“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没有西方的禁令制度作为临时救济。所以,广东凤铝就算胜诉也于事无补。

  
  根据英国体育法学者贝洛夫的观点,当一个足球俱乐部在前一赛季赢得某一足球联盟的丙级联赛冠军时,它就有权参加乙级联赛的比赛。在这个例子中,俱乐部与联盟之间有一个根据联盟规则条款而确立的成员资格合同,这些规则不时地得到适当的修改。他们包括丙级联赛冠军应当升级到乙级联赛这样常见的规则。因此,赢得丙级联赛冠军,就使俱乐部参加乙级联赛的可能性权利变成了一项可以如此行事的实际权利。获胜的俱乐部参加乙级联赛的权利可以通过获得禁止违约的法院禁令这种平常的方式来实现。[11]上述笔者所引用的AEK案和鲍马南案也都是借助禁令的临时救济得以参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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