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程序法问题
本案的程序法问题集中在CBA联赛委员会全体会议组成的合法性问题而不是委员的合法性问题。中国篮球协会关于代表委员的合法性解释并无意义。[7]《CBA职业联赛委员会章程》是CBA联赛委员会全体会议召开的合法性依据,根据该《章程》第21条之规定,联赛委员会会议在出席委员人数达到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时,可以举行会议并进行表决。因此,全体会议的参会人数必须达到2/3多数,也就是全体25名委员中至少17名委员必须参加全体会议,否则不仅会议组成非法,而且所产生的一切决议皆归于无效。本案全体会议召开时,有投票权的委员只有16名,低于法定人数,因此,本次会议的合法性受到质疑。
中国篮协颁行《准入实施方案》,规定了进入下赛季联赛的具体条件和标准,对于NBL投资人而言,这份实施方案从
合同法的角度无异于“要约”。如果被要约人达到要约条件、做出承诺,那么中国篮协一方就有义务履行合同。现在,为了达到准入要求,各NBL俱乐部积极改善场馆和设施,提高竞赛成绩。凤铝更是投入2000多万元,勇夺竞赛成绩第一,理当具备履约的资格。中国篮协在凤铝已为参加CBA联赛做了大量投入的情况下,临时改变或增加联赛准入的条件。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也冲击了中国篮协政策的一致性,中国篮协应当履行合同或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4 它山之石
案例一,雅典AEK足球俱乐部与布拉格斯拉维亚SK俱乐部诉欧洲足联案[8]。申请人雅典AEK足球俱乐部(以下简称AEK)在1997/1998希腊足球联赛中排名第三位,因此获得欧洲足联主办的1998/1999欧洲联盟杯的参赛资格。另一申请人布拉格斯拉维亚SK俱乐部(以下简称SK)是捷克的一家俱乐部,也有资格参加1998/1999欧洲联盟杯的比赛。英国ENIC公司的子公司分别拥有这两家俱乐部的绝大多数股份,即AEK和SK都受ENIC公司控制。被申请人欧洲足联,由于担心同一所有者拥有的数个俱乐部参加同一项比赛可能引起比赛结果的不公正,在1998年5月19日,欧足联执行委员会通过了解决关联问题的《欧足联俱乐部比赛的廉洁:俱乐部独立规则》。该规则B标准第3项规定,“如果出现两家或两家以上俱乐部受同一个人或法人共同控制的情况,则只有一家俱乐部有可能参加欧足联的俱乐部比赛”。6月25日欧足联向AEK通报了委员会的这个规则以及该俱乐部不得参加欧洲联盟杯的结果。申请人不服,将案件提交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CAS)。7月16 日,CAS应当事人的申请,发布了临时救济裁定:允许AEK和SK参加比赛。最后,1999年3月25日和26日CAS仲裁庭在洛桑对案件的实质内容进行了庭审,并于8月20日作出了仲裁裁决。CAS宣布欧足联1998年5月19日通过的“欧洲联赛杯比赛公证性:俱乐部独立”的规则有效,但是中止执行该规则的原7月16日的临时救济裁定可以延长至1999/2000年赛季,也就是说只有到2000/2001赛季开始时,欧足联才可以执行它1998年5月19日通过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