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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被自愿”调解与律师力促调解的背后司法难题

  
  律师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在我看到的追债委托合同中,当事人多是和律师签订的“风险代理合同”,这也就是说,于当事人而言,能否要回钱,他心里没底,这个心里没底是否也就预示着民众对司法的信任未能树立呢?我想,要回钱,这是当事人选择起诉的目的,但是,当事人对于司法的认知是建立在朴素的观念认知上,我们不能就此断定,这种朴素的司法认知就是不懂法的表现。显然,法与现实世界的脱节正说明了我们的司法渐趋远离民众的道德认知,哪怕再为善良的道德认知,都可能被法律无情地击碎。一方当事人认为,别人欠自己钱就应该还,现在起诉到法院也是迫不得已,证据对于现今的中国多数人而言,还只是个概念而已,至于说,要证据证明什么?证明到何种程度,民众还未树立起司法只相信证据的认知,也就难以在司法层面判定案件的胜诉和执行。那么,我们的司法何以保障民众这种朴素的认知呢?既然期望离现实这般遥远,通过律师的前期咨询,再经过法官的劝说,当事人的美好诉求可能在顷刻之间化为乌有,原来一切的言辞都需要证据说话,而且,判决之后的执行还得额外花钱,但却不一定执行顺利。这些诉讼成本的考量我们不得不为当事人考虑,案件胜诉之后的执行力欠缺促使当事人选择调解结案,这样可以尽快拿到钱,这些被冠以自愿的调解,我想,背后的无奈才值得我们深思,而不是一味的欢呼调解结案的益处。

  
  我不反对调解结案的好处,更认为,某些案件以调解结案要比判决好得多,但是,我们现今的司法却陷入了视调解为主流的司法认知,这种变异的司法难题,我们破解的方式就是,力求司法真正的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并且,当判决下达后,我们能保障案件的顺利执行,而不是让当事人被自愿调解——原因在于调解可以顺利拿到钱,要是直接下判决就只能干等,而且还得额外支出费用。这些调解背后的司法难题才需要我们解决,而不是仅探讨调解的好处,当当事人选择调解时,我们应予思虑的是,既然案件起诉到法院,那为何当事人选择了调解,而不在案件未起诉前就调解结案呢?当事人选择调解的担忧和顾虑是什么?当一位当事人不为判决的公正和判决的顺利执行而担忧时,这才是我们司法的应有本义。要不调解结案的司法难题就永远横亘在我们面前,并且,这个调解结案的背后暗含的不仅仅是民众对司法的担忧,更蕴含着司法现状的不尽如人意。

【作者简介】
谭敏涛,西北政法大学法律本科,西北大学自考新闻学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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