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被自愿”调解与律师力促调解的背后司法难题
谭敏涛
【全文】
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和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主办的“协商性纠纷解决机制国际学术研讨会”上,多数法律学人和律师认为或是认可——“懂调解的律师是更好的律师”;“在国外,律师作为中立第三人参与调解早已经成为ADR(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中的主要力量,中国的律师却还停留在讨论能不能的问题上,这说明律师明显落后于法院”;“我就非常愿意选择调解的方式来结案,能促成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这说明律师的工作做得好”。对于这些赞成律师参与调解的观点,我认为,案件不分彼此一味强调调解,未免过于绝对,而且,调解结案的背后利益纠葛还未能理清,在现今就强调案件要调解结案,我想,作为一位真正涉诉的当事人而言,当自己被自愿调解时,才会考虑调解结案背后的司法难题。
而我对此也仅是做一简要置评,我本想,调解不失为律师个人专业水平的一个衡量尺度,但是,将调解作为衡量律师好与更好的标准,未免过于宽泛和绝对,并且,在现今的中国司法环境中,调解结案背后的司法难题我们还未能给出答案,就一味的强调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除过真正自愿调解结案外,诸多案件的调解结案背后肯定暗含着“被自愿”。这些被自愿调解结案的案件,多为当事人难以肯定地认为司法会保护其合法权益和案件执行力欠缺的案件。这些案件被律师向当事人说明后,再经法官劝说,多数当事人的心理防线就会被攻破,毕竟官司胜诉和胜诉之后的顺利执行才是当事人关注的焦点,如果让当事人付出了精力、时间、诉讼费和律师费,案件最终还难以维护其合法利益,那还不如多多少少拿回些了事,毕竟,让当事人陷入司法的难题之中,这于一位想过正常生活的人来说,简直如同身处水深火热。
律师参与调解的背后,更多折射的是我们司法的不尽完善。例如,当事人不愿意调解的结果可能就是拿不到钱,然后当事人再聘请律师,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些额外支出的花费也足以促使当事人放弃理应得到的那些利益不得已而被调解。在中国,独有“执行难”这个概念,而且专门研究法院执行难的论文也甚多,摆在我书桌上的唐应茂的著作——《法院为什么执行难》,就在向我们叙述这执行背后的利益纠葛。除了说法院没有建立起司法权威外,更多在指责在于:司法没有独立,并且,将执行放在司法程序中,种种缘由不一而足。不管这些所谓的建议可否成行,现今,我们需要考量的是,当事人不得已、没办法的调解背后是否蕴含着“被自愿”。作为律师而言,忠于当事人的委托这是其本职,尽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这是其工作要旨。在当事人的授权范围内参与调解亦可,但是,一些律师对当事人的“警告”就足以让我们深思——如果这个案子不调解的话,可能拿的钱不多,要不就牺牲下,多少拿一些是一些。这是律师对自己当事人的“警告”。而我,更认为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在我们的司法现状面前不得不委曲求全,因为,司法还难以真正地树立公平正义。这也就是法院期望律师说服当事人调解的理由,因为于司法而言,当其难以最大化保护民众的合法权益时不如就尽力保护,这里的调解就不失为一个万全之策。另外,调解结案的结果不会连累到法官,案件调解结案哪来的上诉和审判不公呢?这也就避免了法官承担错案追究的责任,这于法官而言,百利无害的“庭审方式”他们为何要弃而不用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