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在有关善意取得的制度中,物权法第106条规定,在无需登记的情况下,只有在已经“交付”给受让人的情况下,才能够发生善意取得,此种交付到底是指现实交付还是观念交付。我个人认为,善意取得制度涉及到原所有权人的利益和新的受让人的利益冲突问题,实际上就是静态的物的归属价值与动态的交易安全的价值协调。现代民法侧重于动态的交易安全,保护善意受让人的利益,但是,此种保护不应当是绝对的,相反,应当建立在一定的前提之上,即受让人已经完全具有物权的外在公示方式,而且此种公示方式应当使得受让人的实际上的物权与法律公示方式所反映出来的物权吻合,换言之,由于虚拟交付方式的公示性太弱,此种情况下如果允许受让人完全获得所有权,无疑对原所有权人是不公平的。
但很多学者认为,在简易交付的情况下,同样可以发生善意取得。[3]我个人认为,无权处分人事前已经将标的物转移给第三人占有,如果是非法转移,实际上就已经发生广义上的无权处分,甚至可能已经发生他物权的善意取得。只有在事先发生合法转移标的物的直接占有下,在此之后再作物权性质的无权处分,才可能发生基于简易交付发生善意取得的问题。因此,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将交付扩张到虚拟交付中的简易交付并非没有限制。
依据同样的法理,在登记制度下也是如此,如果受让人和出让人之间并没有办理本登记,而仅仅办理了预告登记,则此时不应当认定存在善意取得制度。综上所述,只有在发生实际交付和本登记的情况下,才能够发生动产和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当然,此外还需要满足主观善意、支付合理价格等其他要件。
四、交付制度中的疑难问题
(一)间接占有对于虚拟交付的意义
1.间接占有的概念
所谓间接占有就是指本人并不直接对于物享有事实上的管领力,但是,其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对于直接占有人具有返还请求权,从而对标的物具有间接的管领力。在同一个物之上同时形成两个占有-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出现了占有的多层次现象。联系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的法律关系被称之为占有媒介关系。
法律保护间接占有的原因非常简单: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欲借助于一定的媒介关系实现对物的间接控制,如租赁、借用、出质等,虽然让与对物的直接占有,但原直接占有人对物仍然具有重要利益,所以,法律必须适应现实生活的需要,扩大占有保护,实际上,这体现了法律适应现实生活需要的基本法理。
2.间接占有的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