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交付的基本类型
依据是否发生现实的占有转移,动产交付可以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前者是指动产的物权人将其对于动产的直接管领通过现实的移转让与受让人而产生物权的变动,而观念交付表现为非现实的占有转移,主要表现为各种虚拟交付。现实交付又称为实物交付;观念交付又称为拟制交付、虚拟交付等,分为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所谓虚拟交付,又称为观念交付,表现为动产占有在观念上的转移,因为其替代了现实交付发生所有权变动的后果,所以学者又将其称之为替代交付。
观念交付与现实交付在如下两个方面具有重要区别:
第一,现实交付以实际发生的直接占有的转移为条件,而观念交付必须依赖替代直接占有的方式,如物权证券、返还原物请求权或者间接占有,即存在替代直接占有的其他表征动产物权变动的方式。观念交付建立在间接占有的基础上,而我国物权法第五编缺乏有关间接占有的详细规定,对于未来适用观念交付的法律规定留下了漏洞。
第二,由于观念交付建立在替代直接占有转移的基础上,所以导致虚拟交付在物权变动的公示性上具有减弱的特征,容易导致物权的真实权属状态与非真实权属状态发生冲突。现实交付下发生占有的现实转移,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直接占有,标的物经过现实交付从让与人的直接支配范围转移到受让与人直接管领。而在虚拟交付中,并没有占有的现实转移,实际上,受让人与让与人之间有关物权变动的合意决定了物权变动,受让人取得物权并不需要对标的物的现实占有。所以,在现实交付中,动产物权变动的合意与作为事实行为的交付合而为一,物权的权属状态与占有公示手段取得统一。
二、交付的法律意义
1.动产物权变动的基本形态
依据《物权法》第23条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因此,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以交付为生效要件。
第一,动产物权的设立。此处动产物权的设立应当指的是基于法律行为所产生的动产物权,包括动产之上他物权的设立,如质权、动产抵押权。但是,基于事实原因而取得的动产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如先占、取得时效和添附等,并不以交付为要件。
第二,动产物权的转让。动产物权的转让属于物权的继受取得,但是,由于第106条所规定的动产的善意取得属于动产物权的原始取得,可以将其视为动产所有权变动的一个特殊情况。
第三,需要讨论的是,动产物权的消灭是否以交付为生效要件?物权法针对不动产和动产的物权变动,分别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方式,针对不动产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原则上以登记为要件,而针对动产物权的“设立、转让”规定了交付为生效要件,其中不包括变更和消灭。此种不同的原因主要在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