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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探析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举证问题


  

  离婚损害赔偿案件中,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无过错方有义务证明对方存在法定赔偿情形。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证明对方实施《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过错行为并对其造成了损害却是个棘手的问题。在一些因重大过错行为而导致的离婚诉讼中,受害配偶往往处于劣势地位,由于其自身能力和经济条件的限制,凭借其自身能力,很难掌握能证明配偶另一方有过错的确凿有力的证据;另一方面,对于以重婚、与他人同居为由提起的离婚赔偿诉讼,由于其行为的隐秘性特征,无过错配偶通常很难获取证据。即使无过错方采取跟踪、拍照、捉奸等方法获取了一些线索和证据,但常常因其证据的合法性等原因而被人民法院拒绝采纳。为了切实保护弱者,维护受害配偶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其一,在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不侵害他人隐私权等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法律应承认离婚损害赔偿中无过错方私人取得的证据。这里应注意,对于第三者与过错配偶侵权行为,对于受害人来说,属于非法隐私,不受法律保护。其二,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减轻受害方的举证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或受害方提供线索,申请法院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举证,这样,不仅可以避免因举证难而妨碍受害配偶实现救济的情况,而且可以对那些意图实施过错行为的婚姻当事人起到威慑作用,从而真正实现设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目的。


【作者简介】
黄永太,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注释】

罗结珍译:《法国民法典》,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第1版。
王泽鉴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76页。
杨立新:《论侵害配偶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载《法学》2002年第7期,第55页。
马特:《配偶权问题检讨》,载《中国民法典基本理论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版,第295页。
于东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3月第1版,第37页。
刘引玲著:《配偶权问题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121页。
于东辉著:《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3月第1版。
贾盛荣:《论离婚损害赔偿》,载《当代法学论坛》200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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