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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信息公开诉讼周年年度调查报告——基于透明中国网刊载的40宗涉诉案的考察

  
  图表7

  



  
  一方面,在我国《行政诉讼法》没有确立宽松的原告资格制而是采用概括式下肯定列举和否定排除并举的受案范围立法模式的情况下,信息公开类案件起诉的立案受理率已接近案件总数的四分之三,并且为数不少的法院还突破了“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理论制约,使部分带有明显公益诉讼特征的案件顺利地接受司法审查,这在我国大陆行政诉讼法制史上是一个革命性的进步,创造了一个以“特别法”带动“一般法”整体发展的成功范例,对长期影响行政法学界的有关行政诉讼法制发展完善的法典式路径依赖构成了一个强大的范式冲击,尽管该种司法审查权的法规配置方式招致了不少“良性违宪”的质疑[37]——4宗不予受理案件的裁判理由或者是案件与起诉人没有利害关系、或者是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或者是起诉人不具备原告资格,也说明法官在实践中亦作出了不少作为下位法的《条例》和作为基本法律的《行政诉讼法》冲突的司法歉抑选择。不过,如果法院和法官能够搁置争议,能动的、创造性的巧妙利用这一制度设计和权力配置,不仅会在证据制度的优化、诉讼模式的改造、受案范围的拓展、起诉条件的松绑、裁判方式的完善等方面发现积累、宝贵的行政审判经验。而且,更为重要的是,此举将会在肯定现行宪政框架的前提下,从个案审理中渐进式地实现行政权和司法权甚或立法权的理性调节和再配置,从而为宪法权力关系的重塑奠定经验基础。

  
  另一方面,占到案件总数12.5%的起诉被毫无理由的排拒在法院大门之外,又在欣喜之余平添了一些对《条例》实施的隐忧。“司法不能拒绝裁判”是最为基本的法治原则和宪法原理,这不仅仅因为司法是社会正义的守护人,更为关键的是任何社会必须为纠纷和争议解决提供一个最终的方法与途径,否则“社会”同“丛林”无异,而司法复杂的正当程序设计更容易使人们产生“自然”的“正义”感。不过,问题却没有表面上的司法不作为那么简单,其为人们留下了的思考空间更加广阔。以“5博士诉湘潭市政府路桥收费案”为例,五位起诉人在2008年5月27日和28日,分别以省政府和市政府为被告向长沙市中院和湘潭市中院提起信息公开诉讼,前者的问题媒体不敢报道和触及,而且两个中级法院至今不予立案也不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案件处于不明不白和毫无理由的僵持阶段。后来,起诉人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号)》直接向省高级法院提起诉讼,省高院工作人员以“烫手山芋”为由当场拒绝接收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可以想见,这与市政府甚至省政府的私下干预应该不无关系。不过,与程序上的压制与干涉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省市两级政府在实体上却一直“默默”地做着解决问题的艰苦努力,并最终排除种种法律障碍取消了涉案三座大桥的收费。这是一个值得反思的、很有意思的法文化现象,政府不愿与公民对薄公堂,是“架子”问题(包括对民众的和法院的两个层面)、影响问题还是其他?同时,绕过法定司法程序的政府却很实在地寻求着问题的实体解决。政府是现代的,解决问题的逻辑和方法却对传统社会没有任何意义上的超越与修正,更为重要的是,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此过程中对其工作惯性支配下的“实体”模式和“实用主义"思维方式很可能是集体无意识!行政法治和阳光政府建设的艰难与曲折可想而知!法治在更大意义上是程序之治,政府对正当法律程序特别是司法程序的逃避与抵触,不仅反应了我国宪政权力配置方案的现实搁浅,而且表明了我国传统法文化部分负因子根深蒂固的强大。

  
  (二)法院审理结果情况——原告胜诉率不容乐观,建议复议前置程序的出台

  
  在40个案件中,原告胜诉的8件,占20%;在法院协调下双方和解、原告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予撤诉的3件——“许昌农民诉市发改委养猪政策案”[38]、“凌源市民低保信息公开案”[39]和“江苏如皋村民诉市建设局案”[40],占7.5%;原告败诉的7件,占17.5%;因报道原因结果不详的17件(除去5件司法不作为的案件),占42.5%(见图表8)。如果将结果不详案件的胜诉率按照50%的最乐观预测——其实在现实中这是远远达不到的,那么,加之双方和解原告撤诉的3宗案件,原告的胜诉率最多也只是48.75%,不足案件总数的一半。

  
  图表8

  



  
  这种情况表明,在受制于审判经验、外界压力、立法抵牾等诸多因素的背景下,我国信息公开类行政审判实践已经蹒跚起步,尽管诉讼结果还远不尽人意,但司法程序的大门毕竟已经开启,“开弓没有回头箭”,呵护比抱怨和责难更重要。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司法是有边界的。在我国“行政主导型”宪政框架不可能短时期内明显改观的语境下,如果让有政府职能部门化倾向的司法承载更多的社会治理期待,并且一旦希望落空就倍加指摘,不但不利于司法权威的树立和社会矛盾的化解,反倒会使事情变得更加糟糕。既然外部制约机制因权力资源有限而动力不足,就应该从强势行政内部监督机制的完善入手,从而让司法处理信息公开中法律属性更强的案件。可是,行政复议这一制度化的行政救济机制在信息公开一年来的法治实践中却出于高度闲置状态——在40个被考察案件中仅有3件经过了复议程序,占7.5%。这一方面说明人们对内部纠错这一中立性不强机制实效的普遍怀疑和担心,另一方面也是揭示出立法自身对中国实际的脱离。笔者以为,“强行政弱司法”背景下行政机关的超强社会动员、交涉能力和信息公开政府自我革命的时代特色决定了,“复议前置”远远优于“复议选择”,这也是美国信息公开法制中“穷尽行政救济原则”的法治深意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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