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依申请信息公开诉讼案被告纵向分布呈现“两多一少”格局——省级厅局机关、地市机关和区县机关多,中央机关和乡镇机关则很少;职权主体多,授权主体少
由于上述信息类型的分析过程中,已经从一定层面上、客观地反应了被告的横向分布情况,所以,本部分仅就被告的纵向分布做以简单的统计和分析。遵循我国行政区划现状,我们将被告的纵向分布划分为中央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地市机关、区县机关,乡镇机关和其他主体六种类型,所谓其他主体是指非行政机构类的授权类行政主体。被告是中央机关的案件3件,占7.5%——“北京律师诉审计署案”、“北京律师诉铁道部票价案”[33]和“张积年诉建设部案”;被告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的案件9件,占22.5%;被告是地市机关的案件10件,占25%;被告是区县机关的案件12件,占30%;被告是乡镇机关的案件5件,占12.5%;被告是其他主体的1件,占2.5%——“王某诉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信息公开案”(见图表5)。
图表5
我国依申请信息公开诉讼被告呈现“两多一少”的分布格局,具体而言:其一,从行政区划上讲是“中间多两端少”,即被告主要集中在省级厅局机关、地市机关和区县机关,中央机关和乡镇机关则很少。其中,区县机关又是案件的最为集中和高发地带。这一方面表明我国民众申请的公共信息还主要不是“决策类信息”,而是“执行类信息”,另一方面也说明,经过采取包括免税在内的各种惠农政策措施后,乡镇机关的职能在逐渐转型,社会矛盾不断向上推移,同时上级机关也以政策或裁量基准的方式将事务层层下压,地市机关特别是区县机关正成为我国社会矛盾的高度聚集区和集中爆发区。这种事务的极具增加和职责的日益繁重,与区县机关收集、整理、分类、归档等公共信息的形成能力[34]和公开披露能力高度不匹配。因此,提升地市特别是区县机关这一不弱环节的信息形成和处理能力是我国信息法治建设的重中之重。其二,从行政主体类型上看是职权主体多授权主体少。这既是我国公共信息形成和占有高度一元化的现实反映,也折射出了我国公共行政中的社会行政的欠发达与不完善。既然非政府组织没有与政府实现最为基本的分立,其与政府相比在公共信息的分享率上就自然不占优势。可见,大力推进社会公行政的自立与自治建设,实现公共信息的多元分布与占有,是信息法制完善的又一重大课题。
五、依申请信息公开诉讼案区域分布“东高西低”——经济发展和市场化程度的提升是阳光政府建设的基础
按照我国大陆中东西部经济区域划分[35],40个案件的地域分布如下:1、东部23件,占57.5%。其中,北京8件,占20%;河北2件,占5%;辽宁2件,占5%;上海1件,占2.5%;浙江4件,占10%;广东3件,占7.5%;江苏2件,占5%;福建1件,占2.5%。2、中部13件,占32.5%。其中,湖南4件,占10%;河南4件,占10%;湖北3件,占7.5%;安徽2件,占5%。3、西部4件,占10%。其中,重庆1件,占2.5%;四川1件,占2.5%;陕西2件,占5%(见图表6)。除去北京中央机关的因素,东部地区省平均发案1.66件,中部地区省平均发案1.44件,西部地区省平均发案0.4件。东部是西部的4.15倍,中部是西部的3.1倍。上述统计结果表明:其一,市场化程度最高的东部省份发案率明显高于中部,市场化较高的中部省份又明显高于西部省份。可见,在我国当下,信息化首先是市场化的必然和内在要求,并且,市场化水平愈高对信息的需求量愈大。其二,这种案件的区域分布再一次证明了,经济愈发达民众的生活愈多元,信息需求就会愈高——如果把西部省份的4个案件三个发生在省会、一个发生在中等城市的因素考虑进去,就更能证明这一点,信息需求愈高对政府信息形成和披露能力的要求就会随之提高。可见,在国家-社会的二元框架中,公民与政府力量对比此消彼长。因此,要实现阳光政府和法治行政,不仅需要政府的自我革命,还需要公民抗衡和博弈能力的整体提升,而这一切都离不开经济的健康和协调发展。
图表6
六、依申请信息公开诉讼案法院立案受理和裁判结果情况分析
(一)法院受理情况——立案受理接近3/4,但司法不作为现象仍然突出
《条例》最大亮点之一就是为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明确规定了行政诉讼的救济程序。司法审查机制的引入使
《条例》成为了带剑的权利保障文书和有牙齿的法规。问题是,这种外部监督机制的实际运行效果如何呢?在40个涉诉案件中,法院立案受理29件,占72.5%;审查后裁定不予受理的案件4件,占10%;接到起诉状后,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立案也未作出不予受理裁定即司法不作为的案件共5件——“汝城全国首例信息公开案”、“5博士诉湘潭市政府路桥收费案”、“茶陵六村民诉县财政局信息公开案”[36]、“上海公费上EMBA信息公开案”和“张积年诉建设部案”,占12.5%;报道对受理与否没有交代的2件,占5%(见图表7)。统计数据至少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