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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信息公开诉讼周年年度调查报告——基于透明中国网刊载的40宗涉诉案的考察

  
  
  
  
  
  
  
  
  
  
  
  
  
  
  
  
  
  
  
  
  
  
  
  
  
  
  
  
  
  
  
  
  
  
  
  

  
62.5%

  
2

  
组织

  
4

  
10%

  
个人

  
36

  
90%

  
3

  
市民

  
28

  
70%

  
农民

  
8

  
20%

  
4

  
有法律上利害关系

  
29

  
 72.5%

  
无法律上利害关系

  
11

  
27.5%

  
5

  
涉访

  
17

  
42.5%

  
非涉访

  
23

  
57.5%


  
  以上原告情况统计表明:其一,在我国,律师已经成为信息法治建设的有生力量。尽管目前40%的律师参与程度与法制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但是只要能够保持《条例》实施初期的法治热情,律师队伍在未来阳光政府的建设过程中必将发挥不可取代的更大作用。其二,原告的个人化和沙粒化程度如此之高,表明中国社会目前的结社水平相当低下,利益的有组织表达机制尚未形成,从而无法发出有力的声音进行有效的抗辩,也使得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司法裁判结果却五花八门,严重影响了法制的统一和法律的权威。同时,部分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习惯于打着化解群体性事件的幌子,对组织化的利益诉求进行打压和分化,比如在老国有企业改制的过程中首先解散工会组织的行为,岂不知“树欲静而风不止”,这样恰恰扩大和激化了社会矛盾。其三,市场机制的内在规律表明企业应有更高的信息需求,但是《条例》实施一年来的情况显示,组织特别是企业信息公开申请却微乎其微,这说明我国政府和企业之间法律关系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仍然是畸形的,在政府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信息量普遍不大的背景下,寻租等不当手段依然是企业获得公共信息的主要渠道。我们离“生产需求型信息公开”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而在美国,80%的信息要求来自于商业机构及其代理人,[32]因为商业机构迫切想了解其同业对手向政府提交的信息内容,以便提升自己的市场竞争力。其四,在我国城市人口与农村人口之比不足1:2的情况下,二者申请信息公开的比例却是4:1。该种巨大的反差表明,信息需求与生活需求正相关,即生活需求的质量和多元必然影响并带动信息需求的质量与多元,这符合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揭示的人类的基本需求的递进规律。可见,国民践行信息法制的热情不高,不仅仅是法治精神和信息观念的问题,而更多的是需求激励不足。其五,原告与所申请信息无法律上利害关系的案件有11件,占全部考察案件的27.5%。这使我们欣喜地看到,被学界倡导经年的公益诉讼正在通过信息公开申请的方式悄然地走向了司法实践,中国民众正以制度诱导而非理论熏陶的形式从“私民”走向公民,其对我国司法审判的冲击和挑战也必将是全新而深刻的。可见,信息公开需要司法的强力拉动,司法也因信息法治的个案推动带来了崭新的、也是最符合其自身规律的变革动力与演进活力。最后,占42.5%的涉访诉讼和占20%的律师公益诉讼各置两端、合计近三分之二,又给信息法治建设蒙上了一层暗灰色。一方面,这说明普通民众的信息公开申请热情并没有学者们想象的那样高涨,更没有出现什么“井喷”格局。事物发展有其内在的自身逻辑,“法治想象”的浪漫无法取代现实生活的理性。在泛行政化和人情社会的语境里,申请公开的成本要远远高于私下沟通的成本。另一方面,涉访信息申请这类非常态的信息需求的大量存在,是长期以来“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封闭行政模式造成的必然结果,暗箱中实现的利益掠夺是很难通过利益主体自革其命的方式得以有效解决的。而上访案件经由信息公开方式的“司法回潮”,在历史、政策、时效等因素的综合掣肘与牵制下,除了进一步增加上访者的救济成本和全社会的司法成本外大多于事无补,而且还消耗了近一半的依申请信息公开的法治资源。笔者以为,信访制度的改革甚或废除与阳光政府的建设同样急迫和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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