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申请公开信息类型的统计数据上看,我国信息公开争议目前呈现出如下现实特征和发展趋势:其一,申请公开的基础动因还主要不是民主政治参与的需要,信息公开争议与民众最基本生活需求的满足息息相关,并且与民众基本生活需求联系越紧密信息需求越大、争议发生率越高。因此,在目前甚或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我国民众的信息需求还不是“政治参与民主型”的,而是“生活需求实用型”的。申请者对房地产类信息的迫切公开要求、对优抚、扶贫等社会福利类信息的密切关注、以及对公共企事业服务价格波动的高度敏感,都是这一特点的有力证据和突出表现。可见,知情权之于中国公民主要是工具性的权利,还不具有成为独立 宪法基本权利的现实基础,至少在可以预见的将来该种状况不会有多大改观。其二,申请公开的信息类型指向有着鲜明的时代特征,依申请信息案紧随社会矛盾的焦点问题而不断聚结和流变,这从房地产类信息案件一枝独秀、独占鳌头,就可见一斑。因为,当下中国普通民众最痛恨的是土地的掠夺式征收(用),最不满的是房价的泡沫性虚高。其三,尽管我国信息公开案的流向相对比较集中,但也表现出了信息需求多元化的显著特征,不仅出现了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化处理的“赵某诉平阳县公安局信息公开案”,甚至还出现了将信访和举报转化为信息公开案件处理的情况,前者如“张积年诉建设部案”,后者如“乔某诉深圳市司法局信息公开案”。最后,就未来的发展趋势上看,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市场规范化程度的提高,企业改制类信息的社会需求会逐渐降低,而民众对教育类信息和环境类信息透明度的要求会越来越高,从而成为信息公开案件的高发区。
三、依申请信息公开诉讼案原告类型分析——律师是信息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生产需求型”信息公开申请率亟待提升,公益诉讼正在通过申请信息公开的方式集中涌现,市民申请信息公开的案件数量4倍于农民,涉访信息公开比例较重
从原告的角度分析,在40个涉诉信息公开案中除去原告是组织的4宗案件,原告是非法律人士的案件共计25件,原告是法律人士的案件有11件,其中,专业律师提起的9件,学者型兼职律师提起的2件——可见,就本项调查而言,所谓的“法律人士”在实践中就是指律师。如果将律师代理、咨询等因素考虑进去,律师间接参与的还有5宗案件,那么,律师直接和间接参与的案件总数就有16件,占40个案件的40%之多。
若将原告按组织和个人进行分类,原告是组织的共4件,占10%——村民小组提起1件[27],广告公司提起1件[28],律师事务所提起1件[29],个体工商户提起1件[30];个人(包括多人共同诉讼)是原告的案件共36件,占90%。
从市民和农民的分类角度而言,原告是市民的案件有28件,占70%;原告是农民的案件8件,占20%;如果将位于城市的、原告是组织的4宗案件考虑进去,城市信息公开案所占比例高达80%。
从利害关系的角度来看,原告与所申请信息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案件有29件,占72.5%;原告与所申请信息无明显法律上利害关系的有11件,占27.5%其中,律师提起的有8件,占20%。从成本效益角度分析,尽管不能排除有诸如利益考量和“行为秀”的因素存在,但在 《条例》实施初期,无法律上利害关系原告的行为却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和启蒙影响,其法治标本意义毋庸置疑。
从原告诉讼目的角度观察,很大一部分案件原告提起信息公开申请和诉讼,仅仅是为了解决或刺激解决背后更加关心问题的一种“曲线救国”的手段,换言之,信息公开诉讼只是“案中案”。这既包括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遇到诉讼困境将申请信息公开作为取证或提升办案效率的一种方法的情况——如“王某诉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信息公开案”、“袁某诉安徽省府信息公开案”[31]等,也包括原告对事先的行政处理不服以申请信息公开的方式寻求“报复”的情况——如“荆州户外广告信息公开案”、“温州限速标志信息公开案”等,但是更多还是在多次上访受阻后希望依靠申请信息公开获得最终实体救济的涉访案件。在40个案件中涉访的案件共17件,占42.5%(见图表4)。
图表4
原
告
类
型 |
序号 |
分类 |
案件数 |
所占比例 |
1 |
法律人士 |
11 |
27.5% |
非法律人士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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