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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体制的改进与环境规则的修改

  

  (三)被扭曲的风险评估。SPS第5条关于风险评估的规定,笔者以为含括以下几方面精神:(1)风险评估指对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是否遭受损害及损害程度所进行的评估;(2)风险评估是各成员制定、实施环境与卫生措施的基础;(3)各成员进行风险评估应同时考虑有关国际组织制定的风险评估技术,考虑可获得的科学证据,有关的工序、生产方法,有关的检查、抽样和检验检疫方法,以及包括虫害病害侵入、定居、传播在内的有关经济因素;(4)各成员通过风险评估确定环境与卫生保护水平,应考虑将对贸易的消极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的目标,应避免其认为适当的保护水平在不同条件下存在任意或不合理的差异,造成对国际贸易的歧视或变相限制;(5)各成员通过风险评估制定环境与卫生措施,应考虑其保护水平的适当的程度及技术和经济的可行性。


  

  实践中,有些成员为提高本国的环境与卫生保护水平,往往并不辩证理解上述风险评估的目标、原则及基本要求,把风险评估设置成限制他国产品进入本国市场的一道门槛。如澳大利亚规定风险评估是动植物进口的一个必须程序,只有经过进口风险分析并认为风险水平可以接受的,生物安全局方批准进口,但澳大利亚的风险分析时间长,技术规定模糊,且检验检疫局原则上在同一时间仅对某一国家的一种商品进行进口风险分析,导致许多国家的大量商品无法及时获得进口风险分析和进口许可。更有甚者,澳大利亚于2004年6月23日规定对猪肉采取10种疫病的检验检疫的风险管理措施。[15]澳国复杂的检验检疫程序、严格的风险评估条件以及不透明的做法,委实给我国的猪肉及龙眼、荔枝等农产品出口造成了较大影响。


  

  三、WTO体制改进与环境规则修订的若干思绪


  

  WTO成员对多边贸易体制所带来的益处认识有一个渐进的过程,WTO体制本身也有一个发展完善的过程,特别是在各成员环境与卫生措施对WTO的核心原则——最惠国待遇的非歧视原则形成挑战的今天,审视和改进多边贸易体制,修订有关环境与卫生规则,是维护和加强WTO贸易体系,发掘WTO多边体制潜力的需要,也是多哈回合各成员的期望。


  

  在WTO十年的回顾中,人们已逐步认清,虽然SPS与TBT的本意是最大限度消除各成员环境与卫生措施对贸易的消极影响。而实践却证明,这种消极影响不是减少了而是扩大了。[16]同时,也有学者指出了WTO环境贸易条款本身的一些缺陷,为贸易保护主义者借助世界环保热潮构筑各种贸易壁垒提供了便利。[17]为此,从辩证的思路出发,笔者以为目前WTO体制的改进与环境规则的修订,应当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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