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在此前颁布的若干司法解释特别是关于侵害名誉权等人格权案件的法律适用的解释、解答中也曾涉及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但是,法释(2001)7号是有关精神损害赔偿最完整、最系统的司法解释。根据这一司法解释,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隐私被侵害的,在特定条件下得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监护权受到严重侵害、致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人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侵害死者的名誉、隐私、姓名、肖像等人格利益以及遗体等导致近亲属严重精神损害的,近亲属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侵害具有特定人格纪念意义物品导致受害人严重精神损害的,也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是,法人不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轻微精神损害不得主张赔偿;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为精神损害赔偿的内容。此外,该司法解释还规定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六个考虑因素。
二、目前的状况与问题
法释(2001)7号是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建立的一个里程碑。今天,它的绝大多数规范仍然是有效和适当的。与许多国家的相关制度相比较,包括与西方发达国家的相关制度相比较,我们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也是比较先进和完备的。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2003年有了一个新发展,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即法释(2003)20号。这一司法解释将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界定为对经济损失而非精神损失的赔偿。因此,在一个侵权死亡案件中,死者的近亲属不仅可以请求死亡赔偿金、相关财产损失(如交通费、医疗费等)的赔偿,还可以主张“单纯精神损害”赔偿。侵权伤残案件的赔偿请求权也大致类似,即受害人可以请求(1)精神损害赔偿,(2)相关财产损失(如医疗费)和(3)精神损害赔偿。在侵权死亡案件中,死者的近亲属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死者的情况各不相同,但是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是大致相当。而在伤残案件中,受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其数额与伤残程度密切相关。
2002年12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八编是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在这一编中,起草者差不多全盘接受了司法解释即法释(2001)7号的主张,甚至将一些本该由司法解释而不是法律规定的内容也写进了草案。但是时隔6年,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则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人身损害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被取消;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条文仅仅剩下一个;而且,构成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条件变得十分苛刻:(1)要求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2)要求精神损害后果的严重性;(3)对于人格利益遭受侵害的,不赋予受害人精神损害请求权。许多学者对草案中的规定提出了不同见解。今年10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稍微有所变化:“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