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权神圣,恰恰是现代民法所弘扬的基本理念;为私权而斗争,又是每个人应有的义务,不仅是对自己,也是对法律对国家,对他人对社会。德国法学权威耶林先生在其《为权利而斗争》的著名演讲中说,权利斗争是权利人受到损害,对于自己应尽的义务。生存的保全是一切动物的最高原则。但是其他动物只依本能而保全肉体的生命,人类除肉体的生命之外,尚有精神上的生命。而此精神上的生命由法律观之,则为权利。没有法律,人类将与禽兽无别。一种法律都是集合许多片断而成,每个片断无不包括肉体上及精神上的生存要件。抛弃法律等于抛弃权利,这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而且亦不可能。如其可能,必定受到别人侵害;抵抗侵害乃是权利人的义务。吾人的生存不是单由法律之抽象的保护,而是由于具体的坚决主张权利。坚决主张自己的权利,不是由于利益,而是出于权利感情的作用。权利由于法律,而后才有生命,才有气力,同时又将生命和气力归还法律。法律的本质在于实行,法律不适于实行或失去实行的效力,则法律已经没有资格称为法律了。私人放弃自己的权利,也许由于愚昧,不知权利之存在;也许由于懒惰或由于畏惧,不欲多事,其结果,法律随之丧失锐气而等于具文。由此可知私、法的权威乃悬于权利的行使,一方个人的生命由法律得到保障,他方个人又将生命给与法律,使法律有了生气。法律与权利的关系犹如血液的循环,出自心脏,归于心脏。
微小标的额,恰恰蕴藏着人的大权利。要求中国移动赔我一块钱,看似微不足道的蝇头小利,但是,当我通过行使神圣的诉权、向人民的法院递交诉状的时候,我已不是马路上披着毯子、端着盘子向行人哭求一颗硬币的乞丐,也不是公交车上专盯他人背包、趁机划破偷走钱袋的扒手,而是一个为权利的神圣而斗争的中国公民,一个为捍卫法律的尊严而挣扎的法律之子。正如莎士比亚名著《威尼斯商人》中的舍洛克,当他发出“一磅肉”的呐喊声之时,他已经不是要求一磅肉的犹太人,而是凛然不可侵犯的威尼斯法律的化身,他的权利与威尼斯法律成为一体。他的权利消灭之时,威尼斯的法律也归于消灭!
“人类的权利感情不能得到满足,往往采取非常手段。盖国家权力乃所以保护人民的权利感情,而今人民的权利感情反为国家权力所侵害,则人民放弃法律途径,用自助行为以求权利感情的满足,不能不说是出于万不得已。”(耶林)因此,当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都有站起、跳起来、吆喝起来的斗争义务,这绝不仅仅是为一己之权、一己之利而斗争,而是为人民的权利而斗争、为国家的法律而斗争!作为解决纷争、救济人民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代表国家捍卫人民的权利,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而不是在人民权利受到侵害选择最后的司法救济之时,去千方百计堵塞诉讼道路,关闭司法大门,在本已受到伤害的人民权利疮疤上猛开三枪,让人拍案惊奇,走投无路。如此对待人民的权利,只能使人民的权利遭遇侵害的现状愈演愈烈,侵权人会趁司法不作为之虚而更加放肆猖狂,屠宰他人的权利,最终导致人神共愤,彻底对司法失去信任,也就难免放弃法律途径,用自助行为寻求法律之外的权利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