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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采统一的正犯体系

  
  本文认为,现在的俄罗斯刑法典第32条虽然像我国一样规定了共同犯罪的定义,即“两人以上故意共同实施犯罪,是共同犯罪。”而且,在第33条分别规定了实行犯(包括共同实行犯)、组织犯、教唆犯和帮助犯。但在第34条共同犯罪人的责任中并没有就实行犯与非实行犯的量刑进行区别对待,因此,实质上还是认为“所有的参与者都是正犯、都适用同一法定刑”,故属于功能的统一正犯体系。本文赞成上述学者的统一的正犯体系仅包括形式的统一正犯体系和功能的统一正犯体系的主张

  
  根据笔者手头掌握的资料,大致可以归为形式的统一正犯体系的国家有美国(模范刑法典)、意大利、西班牙[21]等。例如,美国模范刑法典第2.06条规定:(1)因本人的行为,因在法律上应归责于本人的他人行为,或者因双方的行为而犯罪时,本人应当对该罪承担责任。(2)存在下列情形时,他人行为在法律上应归责于本人:(a)引起不知情或者不负刑事责任的他人实施行为,并且本人具备成立犯罪所需的可责性;或者(b)本法典或者规定犯罪的法律规定应当对他人行为承担责任;或者(c)构成他人实行犯罪的同谋犯。(3)存在下列情形时,本人构成他人实行犯罪的同谋犯:(a)以促成或者便利犯罪的实行为目的,本人实施下列行为:(ⅰ)教唆他人犯该罪的;或者(ⅱ)帮助、同意帮助或者试图帮助他人计划该罪或者实行该罪;或者(ⅲ)在法律上有义务防止该罪的实行,但没有为此作出适当努力;或者(b)本人的行为被法律明确规定为共犯。[22]美国学者通常也认为,尽管传统上普通法将共犯人分为一级主犯、二级主犯、事前从犯和事后从犯,但由于这种细分导致严重的程序上的困难,因而这种共犯人的分类实际上已被取消。[23]意大利刑法110条规定:“当数人共同实施同一犯罪时,对于他们当中的每一人,均处以法律为该犯罪规定的刑罚,以下各条另有规定者除外。”第111条是对指使不可归罪的人或者不受处罚的人员实施犯罪的规定,第112、113、114、115条分别规定了加重情节、在过失犯罪中的合作、减轻情节以及为实施犯罪而达成协议和教唆的规定。[24]意大利学者认为,“总的来说,对各共同犯罪人应同等对待决定是决定共同犯罪刑事责任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刑法典第110条)。按照这个原则的要求,对每个共同犯罪人都应在法律为其实施犯罪规定的法定刑的幅度内决定刑罚。但是,在以共同犯罪行为的分类为基础的刑法制度中,一般都为不同的共同行为类型规定了不同的刑罚。现行刑法典的规定是一种合理的选择,因为要‘先验地’决定各类共同犯罪行为的意义,以及它们在具体犯罪实施过程中对罪过的影响,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25]

  
  另外,大致可归于功能的统一正犯体系的国家为:俄罗斯[26]、尼日利亚[27]、菲律宾[28]、喀麦隆[29]、瑞典[30]、法国[31]、越南[32]、丹麦[33]、挪威[34]、奥地利等。这些国家中俄罗斯和奥地利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众所周知,我国解放后以横扫一切的勇气义无反顾地废除了六法全书,而一边倒地向苏联老大哥学习,直接导致了我国今天的法学在世界上处于与我国大国地位极不相称的落后状况。国内通说习惯于从苏联刑事立法和理论中引经据典,而现在的俄罗斯无论刑事立法还是刑法理论基本上是前苏联的继承,所以其现行立法于我国有一定参考意义。奥地利在1974年颁布现行刑法典以前,通常认为采用的是德、日的正犯·共犯分离体系,但现行刑法改弦易辙,毅然决然地采用了统一的正犯体系。而且,大家也都知道,奥地利与德国同属德语语系国家,两国在包括法学理论在内都交流频繁,相互影响至深,但却可以在共同犯罪的立法体系上与旧刑法的立场决裂、与德国分道扬镳,不能不引人思考。[35]

  
  俄罗斯刑法32条共同犯罪的概念规定:“两人以上故意共同参与实施犯罪,是共同犯罪。”第33条共同犯罪人的种类规定:“1.组织犯、教唆犯和帮助犯与实行犯一样,都是共同犯罪人。2.直接实施犯罪或者直接与其他人(共同实行犯)共同实施犯罪的人,以及利用因年龄、无刑事责任能力或本法典规定的其他情况而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实施犯罪的,是实行犯。3.组织犯罪的实施或领导犯罪的实行的人,以及成立有组织的集团或犯罪团体(犯罪组织)或者领导这些集团或团体的人,是组织犯。4.劝说、收买、威胁或以其他方式怂恿他人实施犯罪的人,是教唆犯。5.以建议、指点、提供信息、提供犯罪手段或工具或者排除障碍从而帮助实施犯罪的人,以及事先许诺藏匿犯罪人、犯罪手段或工具、湮灭犯罪痕迹或藏匿犯罪赃物的人,以及事先许诺购买或销售赃物的人,是帮助犯。”第34条共同犯罪人的责任规定:“1.共同犯罪人的责任由每一共同犯罪人实际参与犯罪的性质和程度决定。2.共同实行犯依照本法典分则条款对他们共同实施的犯罪承担责任,不得援引本法典第33条的规定。3.组织犯、教唆犯和帮助犯的刑事责任依照本法典对所实施犯罪规定刑法的条款并援引本法典第33条予以确定,但他们同时又是共同实行犯的情形除外。4.不是本法典分则相应条款专门规定的犯罪主体的人参与实施该条款所规定犯罪的,应该作为该犯罪的组织犯、教唆犯或帮助犯对该犯罪承担刑事责任。5.如果实行犯由于意志以外的情况未将犯罪进行到底,则其余共同犯罪人仍应承担预备犯罪或犯罪未遂的刑事责任。由于意志以外的情况而未能怂恿他人实施犯罪的人,亦应承担预备犯罪的刑事责任。”[36]俄罗斯刑法典的特色在于,一方面在总则里明文规定单独直接实行犯、共同实行犯、(间接)实行犯、组织犯、教唆犯、帮助犯,但另一方面没有从行为类型上确定处刑的轻重,而是原则规定“共同犯罪人的责任由每一共同犯罪人实际参与犯罪的性质和程度决定。”这种规定既不同于德国、日本关于共同正犯、教唆犯、帮助犯的规定,也不同于意大利等采用形式的统一正犯体系的国家,这些国家没有从概念区分共犯行为类型,也不同于我国,我国虽然规定了教唆犯,却没有规定共同正犯(共同实行犯)和帮助犯,我国有主从犯的规定,俄罗斯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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