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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学术研讨会会议综述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张树义教授指出现在考虑央地关系,需要考虑联邦制问题。危险境地,群体事件,此起彼伏,对任何政权都很危险,极端事件如成都的房屋拆迁案引发的自焚案。这对政权一个极为危险的信号。张教授认为大国没有一个国家,搞集权是成功的。我国需要考虑联邦制,经验上,理论上都成立。自治、联邦就是从人性来的。自己事自己做主。基本人性。从这里升华出个人自主,超过个人范围,就是资源合作,然后市政自治,在此基础上,才有公共权力。从下到上,在人性基础上建立起了国家。从上到下,蔑视人性,不符合人性。我国社会转型,要回到原点,如何建立符合人性政治体制?永远要有明确战略目标,那就是奔向联邦制,这是最为根本的指导。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姜明安教授认为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主要体现为权力配置上,包括人权、财权、事权、人权的配置。姜教授指出:首先,央地关系只要有法律的规定,就是法制化。其次,不但有法律制度的规定规定,还要有其它的制度为支撑。第三就是价值的判断。要有判断的标准,强调达到合理的配置。一种是从下到上的配置,还有一种是从上到下的配置。存在这两种的配置方式。还有是央地在动态的搏弈,最后姜教授认为权力按一种模式配置,更要注重权力的保障机制。一种是权力机关来保障,一种是司法机关来保障,都要有完整的机制。并且由法律来保障,唯有此,才能真正的解决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的问题。

  
  自由讨论

  
  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周叶中教授认为研究央地关系法治化,首先要明确为什么有关系,这种关系是什么,其实质是什么?其实然是什么,应然又是什么?这些问题都是央地关系的基础。央地关系的内涵是权力配置关系,其实质是利益关系。基础问题的视角应当是研究的基础。央地关系法治化的研究应当以宪法文本为基石,但是,宪法文本在我国当前央地关系中是否起到了作用,其构建的体系在实然中是否得到实现。因此,宪法文本的适用是值得研究的。

  
  总结

  
  陈斯喜  全国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

  
  陈主任认为这个会议开得很有特点,会议很紧凑,四个单元,加上发言人、评议人、主持人的发言,效率很高。同时,也表现在讨论的问题很广泛,今天是开小会研究大问题。讨论的问题包涵了整个央地关系的方方面面,具体到立法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地方自治制度。第二个特点是务实理性,问题意识比较强,从提出问题到解决问题,环环相扣。国情意识很强,结合中国特点来谈论,针对性很强,建设性也很强,不是从理论到理论,空对空。第三个特点是思想比较解放,畅所欲言,言无不尽,都敞开思想来谈。涉及到宪法能否修改,单一制体制与联邦制体制的问题,在讨论过程中有目标性的问题,又有路径的选择。同时陈主任也指出需要进一步要深化这个问题的研究,有几个方面要注意:第一是要注意研究这个问题的前提条件。首先是党的领导方式的改善。如果党的领导方式不改善,就不能达到科学治理国家的问题。第二个前提是政府职能的转变问题。如果政府职能不转变,在这里空谈央地关系就没有意义。第三个就是我国法治要有比较大的推进,法治要有比较大的进展才能推进央地关系的研究。第二个问题就是地方层次如何合理化的问题。现在的层次比较的乱,从中央到村总共是六级,在中国的历史上是最多的,六个层次是从来没有的,这么多的层次的情况下要合理的划分央地关系就非常难。这是必须要正视的问题。在省以下怎么样使之层次合理化,这是仍需解决的问题。第三个问题是地方政权体制怎样合理化。在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地方可以考虑多元化的政权形式。第四个问题是权限划分模式如何合理化。统一模式、一种模式来划分,可能不能解决这个问题。地方分权可以有所区别,不同的地方可以给予其不同的权力。这个问题以后要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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