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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学术研讨会会议综述

  
  中国政法大学王建勋副教授同意将法院的介入作为解决法律冲突的一种方式。但是,王教授提出如果单纯只采取由法院审查地方法规是否与中央法律抵触,这是完全不够的。因为,如果中央法律法规本身就存在问题怎么办?王教授认为,更重要的是法院应当有权利根据宪法或宪政原则、精神对中央制定的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因为,实际在我国,很多中央法律都是有问题。如果不能突破“法院仅仅只能通过选择适用法规的方式来实现调节作用”,不能给予法律违宪审查权,那么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治化是无法真正实现的。

  
  1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高度地方自治与高度中央集权的困境

  
  云南大学法学院沈寿文副教授认为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的主要方式就是分权。我国当前走了两个极端,第一个是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权,第二个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下的自治权。国际社会上的“自治权”主要体现是如果中央侵入地方自治范围事项,地方可以诉诸裁判机构,反之亦然。而我国的自治权是说其他地方没有,而当地享有的权利。因此,我国的自治与国际上的自治概念是不同的。沈教授还提出研究中央与地方关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切入点是必须的,这一制度实质是我国国家权力配置的问题。对这一制度主要考虑的是其设置上如果回归宪法文本的话是否存在问题。如按我国当前宪法及法律规定,我国人民代表大会一方面是作为塑造政权组织形式的制度,这是横向层面的表现,实际上呈现的是一种一权独大的体制。另一方面则是作为塑造国家结构形式的制度,这是纵向层面的表现,实际上蕴含地方自治的内容。所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种高度地方自治的制度设计,却被生硬地植入一个注重高度中央集权的单一制国家中,由此带来了一系列制度上的困境。因此,重新审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必要的。

  
  中国人民大学王建学博士后认为,中央与地方关系可以分为三个层面,第一是应然层面,第二是规范层面,第三是实然层面。法学家应该在第一与第二层面之间,特别应当重视对法律文本的规范分析。王建军提出是否能从宪法规范层面对中央民族大学英文名称的改变分析?同时,我国宪法在分析中央与地方关系之中所起的作用是什么,是否有指导作用?同时,人大在宪法文本中是否真正存在“一权独大”的现象也是值得探讨的。

  
  12、地方治理的本土资源

  
  苏州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杨海坤教授主张解决中央与地方关系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一、从村委会开始把社会权利发展起来;二、加强党内民主;三、地方制度应当创新,不要害怕多样化;四、特别警惕部门、地方集团利益的扩张,警惕垄断利益对中央的影响。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杨伟东教授认为认为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是建构性的,就从解放思想,从自治开始,改变央地关系,很重要是提出多样化,提供思路。但多元化的起点是什么?本土资源应放在何种位置?在大的框架下,单靠地方发挥资源,作用很有限。组织部长学习发言,公推直选,问题就是,提倡地方创新,但整个控制权在中央。所以应该充分给地方空间,否则永远是空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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