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单元 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建构
9、民族地区财政权研究
湖北民族学院院长戴小明教授就民族自治地方(地区)财政权这一问题进行了四个层面的描述:
首先,财政权是民族自治地方的
宪法权利。现代宪政国家的职能是提供公共产品,因此财政权成为宪政重要内容,也是限制政府的一种方式。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权相关法律主要有:我国宪法117条,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权规定;
预算法第
32条;
民族区域自治法62条关于财政转移支付的规定。
其次,民族自治地方财政权的层级是与我国目前实施的民族自治体制相对应的,主要有四个层级: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自治乡。其中主体是前三个,最后一个是补充。
再次,民族自治地方财政权的现状。首先,对自治地方政府的财政权利的重视不断加大。其次,民族自治地方财政权利不断增强。这种增强主要体现在经济实力的增强与转移支付的加大。但是这种增强仅主要体现在自治区、自治州,而自治县的财政能力却基本没有太大变化。
最后,民族自治地方财政权的困境。第一、从经济基础的视角上看是财政薄弱,自给能力差,制度规则与潜规则同时并存造成了不同层级的自治地方财政能力的差异;第二、制度规则视角上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很不规范,缺少公正性、公开性、规范性这三个法治环境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特征;第三、基层财政主要是保吃饭、保生存、保稳定,财政能力很有限,甚至情况比较差。
戴院长认为对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治化建构应当从地方出发进行试点,同时完善现行的财政转移制度是最好的突破口。并且,政治家与学者之间在认知上是存在差异的,不进入实际中不能了解实际的情况,这就需要考验我国政治家的能力。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生导师陈云生教授回应戴院长的发言,认为戴院长从财政这个角度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制度进行的梳理,是非常必要的。戴院长提出的困境非常重要,也指出了解决困境的道路。陈教授认为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建设不易展开,而民族自治地方与中央的关系则更容易展开,容易达成目标。同时,作为解决民族自治地方财政权问题的一个思路是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但是这种制度容易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造成障碍,因为“吃皇粮”的思想并不能提升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的积极性,西方国家的经验即使明证。如何提高自治地方的发展经济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是值得学者们思考的重要问题。
10、完善我国中央与地方法律冲突调节机制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刘海波副研究员认为一旦不同法律之间出现了层级冲突有两种解决方法,一个是政治层面,就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是司法调节,选择性适用,就是在案件中是否适用。如果发现抵触,地方性法规和法律冲突,逐级报请全国人大常务会。同时,刘教授还提出要完善我国既有的审查制度,而不是建立权威的抽象审查,只有建立判例制度,依靠立法和司法的双轨体制,调节央地关系,才能真正实现法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