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单元:中央与地方关系基本问题
2、重构基层治理架构,扩展地方政治空间
著名学者姚中秋认为要解决央地关系必须重构基层治理架构、扩展地方政治空间。姚教授认为当代中国以县政府为核心的治理是比较腐败与败坏的。姚教授指出群县制的治理也导致权力自上而下的授理、导致县级政府的权力的腐败与滥用。在同态统治的模式下,一个乡政府与国务院所拥有的权力是一样的,只是权力的地域范围要小一点而己。这样的模式会出现上下级政府之间的合谋。行政问责制也就无从实现。针对现在比较流行的是强县扩权、强镇扩权这一现象,姚教授 认为市与县作为不同的行政单位,分别给民众提供不同的行政服务。只有借助法律的手段,从政治上控制它,市作为行政单位、县作为司法单位、协调两者的关系,调动市与县的积极性,才能真正做到推动地方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要突破省县制的架构,构建起现代的中国,维持政治共同体的统一。不赞成联邦制。
中央民族大学中国少数民族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张海洋教授指出在讨论法律与地方关系时不能离开我国特殊的国情。“多元一体”也能概括为一个内地两个边疆,两个边疆一个是指特区,一个是指少数民族自治区。从历史上来看,中国历史经历了两个转型,而当下中国体制比较混乱、有法不依,所以导致很多地方性群体事件的出现。回应之前姚教授与熊文钊教授的发言,张教授认为熊文钊教授与姚教授的发言有异曲同工之妙,“强国——虚省——实县市”,只是在县市这一层上具体又做了一个剥离。
3、地方立法权的范围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马岭教授认为中央与地方关系中,不可避免的问题是,中央和地方权力怎么划分。这个问题是国情的范畴、历史的范畴。围绕中央立法权与地方立法权的分工,以期来澄清地方立法的大致范围。对于中央与地方立法权的划分,马岭教授指出中央与地方立法权的划分分别属于“中央立法,中央执法”的事务;属于“中央立法,中央和地方都要执法”的领域;属于“中央和地方都可能立法”的领域;属于“地方立法,地方执法”的领域;属于“可中央立法、可地方立法”的模糊地带;同时,马岭教授对地方立法的类型作了一些简要的列举。
北京行政学院法学部鄂振辉教授回应马教授的观点。认为马教授探讨的核心是围绕着分权展开的。鄂教授认为中央与地方关系,其后面隐藏的问题是政治体制的问题。这是无法回避和必须正视的问题。熊文钊教授是从大的方面来谈这个问题,而马教授是从具体的立法权方面来谈的。鄂教授从法律文本来出发,认为对于央地关系规定的法律相当模糊的。这种模糊立法就会导致各方都在寻求自我权力的最大化。权力的滥用与腐败现象极易滋生。同时,鄂教授还提出即便法律文本弄得再精细,规则意识的缺乏也会导致法律都难以执行。她呼吁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规则意识。
4、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
中国财税法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刘剑文教授着重从转型期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角度来探讨央地财政关系的法治化。刘教授认为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法治化,应当使得中央与地方财政制度由法律确定,把央地财政管理都要纳入法治的轨道。刘教授指出转型期的财政有四个特点,一是其关系以政策为依据,缺少法律支持。二是财税权过度集中在中央,地方缺乏相应的立法权。三是地方政府滥用财税法,自主收费项目极度膨胀。四是地方政府机关的税务机关的执法权是相当不够的。同时,针对这一系列的问题,刘教授提出了自己的建议:根本性的问题是要实现央地财政关系法治化,要通过
宪法与法律赋予地方政府作为公法人的独立地位。其次,地方要有足够的财税立法权。最后,要全面理顺央地的财税关系。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实现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法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