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原则是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的原则。从理论上说,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的最有效方式,就是对地方自治的坚持、贯彻和深化。地方自治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题中之义。地方自治是近代中国资本主义革命的目标之一。近代中国寻求地方自治的努力虽然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失败而告终,但是这一设想却在社会主义的新中国部分实现了。地方自治极有可能再次成为我国解决台湾问题的框架和基础。
第五原则是行政区划与经济区域相协调原则。熊文钊教授强调宪法学者与区域经济学者应跨学科一起来研究这个问题。在实现行政区划与经济区域相协调原则时,应当以经济区域为本位,亦即政治区划的确定应尽量以经济区域为中心。虽然以经济区域为本位,但是行政区划的确定并不能完全迁就于经济区域的安排。从我国当前的大经济区分布来看,主干经济区基本都横跨数省市,而行政区划又不可能根据这种态势而实施大规模的整合变动,因此如何以经济区为本位建立切实有效的区内协调机制就显得越发重要。
第六原则是行政区域与司法区域相分离原则。这一原则是法治原则的内涵表现;是司法独立原则的要求;是司法对行政监督要求的体现;我国司法权所面临的诸多困窘,最后都指向司法区域与行政区域的高度吻合的制度设计。这种貌似在全球范围内习以为常的制度惯性确已极大地随害了我国的司法权威和司法效能。因此,有必要切实贯彻行政区域与司法区域相分离原则,使得司法权得以摆脱来自于当地行政区域内的诸多消极因素的干扰。
第七原则公共权力运行效率最高的原则。这是对最初持有的“公共权力成本最小原则”作选择性的保留。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成本最低并不是其追求的终极目标,而在保证成本最小的同时实现效益的最大化才是经济活动的根本目的。要明确限定国家管理的领域范围。 在确定的国家管理范围内,通过对体制结构、治理理念、行权方式等诸多方面的有机调整,使得国家管理的效率得以在成本既定的前提下实现大规模的提升。强化对于突发成本的控制和应对。
第八原则是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原则。要合理的协调各地方的利益,地方诉求能得到合理畅通的表达。中央与地方关系法制化使得在处理央地关系时有很好的纠纷解决机制。首先,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的基本框架应当是一个法律的框架,这是“法治化”的核心要义。其次,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基调应当由
宪法确定,这是“法治化”的最高依据。最后,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具体制度应主要由法律(这里是指“狭义的法律”)进行规定,这是“法治化”的基本要求。
熊文钊教授指出,要实现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就要推行“强国——虚省——实县市”权力配置模式:第一、强国——加强中央的统一调控能力。不管是单一制还是联邦制国家,对于中央统一宏观调控都是必不可少的,只有统一的进行宏观调控,才能保证整个市场经济的有序和统一。第二、虚省——划小省区、增加省区。虚省并不是取消省的建置,而主要是划小省区,使省区规模变小,增加省区的数量,使其实际掌握社会资源的调配权力减弱,从而增加中央的调控能力。第三、实县市——加强县市的资源调控能力。县市一级政府直接面对着社会基层人民,掌握这相当重要的政治资源,比起省级政府来说,更接近被管理者,更能直接体现被管理者的需求与诉求,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同时,通过县市也更有利于实现民主,从而实现国家的民主政治。同时,熊文钊教授呼吁制定《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明确事权、建立大区事务部、建立良好的地方利益表达与平衡机制、建立中央与地方纠纷解决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