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我国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管理

  
  3、信息公开制度和突发环境事件通报与报告制度不健全
  
  突发环境事件传播的信息流中,核心环节是突发环境事件识别信息和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信息的发送和接收。但在我国,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故情况往往没有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谎报、缓报、瞒报的现象层出不穷,更没有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松花江的水污染事件中,吉林和黑龙江省的政府没有及时透明地传播突发环境信息,事故信息没有及时向下游地区和相关部门通报,当地传媒对涉及本省的问题保持沉默 ,[2]这不往往仅延误了处理污染事件时机,也会造成居民的恐慌心理,显然不符合有效的环境应急管理的要求。正如美国学者费姆-邦茨(K.Feam-Banks)所说,“一个有效的传播不仅能减轻危机,还能给组织带来比危机发生之前更为正面的声誉,而低劣的危机处理则会损伤组织的可信度、公众的信心和组织多年来建立起来的信誉。”
  
  三、完善中国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制度的思路
  
  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也不断增大,事故发生后的处理、处置也比一般的突发事件难度更大、更复杂,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一旦污染事故发生,将无法进行处置。至今发生的一系列突发环境事件往往按照个案处理,缺乏制度性考虑。 因此平时就要做好污染事件的预防,提高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处理处置的应变能力,系统研究建立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管理体系问题是当务之急。
  
  (一)审慎对待立法万能主义的蔓延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从理论上讲处于探讨阶段,从实践上看经验不足,因此企图通过修宪,在宪法中纳入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的紧急状态应对条款不太现实,对实践而言也没有多大的意义。现阶段的重点在于,加强已有应急法律规范的修改、修订、废止、解释等,协调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应完善《环境保护法》等法规的应急方针和应急原则、应急预案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信息的平级、跨区通报与逐级上报与发布、事件的评估与应急状态宣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基本规定。
  
  (二)建立突发环境污染应急管理机构,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加强部门协调是必要的。当前,各级政府大都设立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此,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应该有机地整合到国家常规管理体制之中去,建立一个具有决策功能的综合体系和常设危机管理综合协调部门。此外,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要经过实践的检验,以提高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为此,应进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演习,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此外,应建设国家突发环境污染应急事件案例库和应急培训中心。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