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行政机关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管理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应急立法中的重要问题。因为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下社会利益上升到优先位置,公民的个人自由会受到约束。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立法的重要任务,就是要在两者之间尽量划出清晰的法律界限,以便最大限度地保护常态法律规定的公民自由权利,即在有效控制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维护社会共同利益的同时,尽量将对民主和自由的影响限制在最小的范围。当然多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都可以控制在普通行政应急管理的范围之内,一般不至于危害宪法制度。因此从有效利用立法资源的角度来看,如何提高应对频发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能力,是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立法的基本内涵。我们认为,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管理是国家在防范和处理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基础和基本原则,也是国家紧急状态法律体系的一部分。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立法的基本原则作为法律原则,不等同于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的原则,也不等同于政府应急管理内部行为准则。在内容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立法的基本原则应具有根本性,规范的对象和内容不是单纯的突发事件及其应对,而主要是政府、公民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中各自的权力义务关系。
二、我国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制度评析
(一) 我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制度现状
有一种普遍得到接受的观点认为:突发环境事件丛生的源泉在于应急立法滞后的使然。事实真是如此吗?从现有法律来看,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做出了规定的法律是很多的,如《
环境保护法》、《
海洋环境保护法》、《
水污染防治法》、《
防洪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卫生检疫法》、《
传染病防治法》、《
海上交通安全法》、《
安全生产法》、《
森林法》、《
防震减灾法》等,均对应急处理措施有所规定;此外,国家各专项应急预案中涉及环境突发事件的主要有:《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点流域水环境应急预案》、《黄河重大水污染事件应急调查处理规定》、《黄河水量调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
三峡水库135米蓄水及运行期间重大水污染事件应急调查处理规定》、《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国家核应急预案》、《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
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国家地震应急预案》、《
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
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