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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参与中央决策的法治建构

  

  (三)建立权限争议协商机制


  

  中央与地方权限划分的法治化,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全国性事务、地方性事务和共同管理事务的范围,也意味着中央政府不能逾越法律的明确规定越俎代庖,侵害地方参与权。中央和地方权限争议属性是宪法争议,涉及违宪审查,而我国目前缺乏专门的、有效地处理中央与地方权限争议的宪法监督机构,显然不利于争议的有效解决。而且,解决中央地方争议缺乏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无论是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还是作为地方制度基本法的《地方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都缺乏有关中央与地方权限争议的协商、裁决和处理的具体法律规定。总的说来,解决中央与地方争议,首先应当在坚持国家统一的前提下,依法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权限,并在此基础上根据法治国家的要求建立健全争议解决机制。


  

  在依法治国背景下,调整中央地方关系,法律是至关重要且必要的。但期许法律能够预先规范所有可能发生的状况、解决所有问题,是不可能的。因此,建立中央与地方健全的协商机制,寻求中央与地方的双赢,达成双方利益的均衡点,就成了建立权限争议解决机制最重要的一环。地方参与中央决策的保障也许可以从协商制度的建立入手,而权力内容的实质划分等难题则可以随后解决。


【作者简介】
朱孔武,广东商学院法治与经济发展研究所副教授,法学博士,广东商学院法治与经济发展研究所副所长。
【注释】从广义上来说,驻京办事处主要包括三个部分。一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及地县级人民政府驻京办事机构;二是国内各团体、企业驻京办事机构及服务性机构;三是外国政府和地区、企业、团体于北京所设立的办事、服务机构,外国使馆。本文仅就讨论各省市政府派驻北京的驻京办事机构。
驻京办脱胎于历史上的会馆,但服务方式和内容却发生了质的变化。会馆是一个向下、向乡党服务和为他们争取权利、提供保护的机构,但到后来的驻京办,则完全变成了向上讨要权力和转移支付的机构。
京经发7号,2003年3月22日。
如果加上各级(主要是省)政府部门设的联络处(或办事处)、各种协会、国有企业和大学的联络处,各种驻京机构超过1万家。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地驻京办事机构清理整顿工作和加强管理意见的通知》,199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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