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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参与中央决策的法治建构

  

  第三,大众传媒的沟通功能。公共舆论对政策最终的具体决定并不具有直接的影响力,但是公共舆论可确定了公共政策的基本范围和方向。因此,在欧美国家将新闻媒体视为与立法、行政、司法相应的第四种权力。大众传播媒介作为最主要的公共舆论载体,它在政策输入过程中具有一定的利益综合功能。各种利益表达一旦得到大众传播媒介的支持,形成公共舆论,即会对决策中心形成一定的压力,渐而影响政策内涵。大众传播媒介在中国的政治生活中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新闻系统所提供出的讯息,有的职能机关设有专人收集成政务信息,可直达决策中枢。各地大众传播媒介等现代信息机制皆依行政区划设置,更多的反映了地方的声音。同样的,大众媒体也会成为不同阶层、不同利益群体影响政策决策、表达各自立场、意见的场所。


  

  第四,以地方政府驻京办为代表的非制度化渠道。地方驻京办事机构是地方在首都正式机构的最高行政级别,以其特殊的地理优势,结合正式与非正式渠道的交互运作,渐次的承担了与中央协商谈判的职能。因其是一个合法设立的机构,然而在政策的影响上常见的却是依循着非正式的人际渠道为主,在中央为地方进行政策争取,这与其原先设立初始的接待任务早已是不同日而语,俨然成了中共中央最庞大的利益游说团体。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已经形成更具自我意识和自我利益的某些地方政府(主要是省级政府),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就形成了独具特色的讨价还价和谈判行为方式。{10}中央与地方关系所发生的这种重要变化客观上也需要建立地方利益的表达和平衡机制,以正式的渠道、合法的手段扩大地方参与中央决策的机会,进而提高中央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水平,增强中央政策的合法化程度。“驻京办”得以快速发展的原因之一,与地方对中央政策参与的渠道过少、路径窄、以及原有传递途径运行不流畅有着极大的关联性,因此,整顿驻京办现象并非单纯取消与否的问题,而是如何从制度上加以保障。


  

  三、地方参与中央决策的宪法保障


  

  在规范“驻京办”现象时,最为关键的问题就是实现地方参与中央决策的制度建构,以地方制度和民主监督的新安排来取代中央的管理职能,即地方参与权的宪法保障。


  

  (一)明确划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权限,在实体上保障地方参与


  

  关于中央和地方的职权划分,宪法89条第4款中采用的是“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的制度设计。比照宪法列举的国务院18项权力与地方各级政府的权限及1995年修正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对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政府行使的职权所作出的10项列举性的规定,政府职能在纵向上配置的特点体现为“职责同构”,不同层级的政府在纵向间职能、职责和机构设置上的高度统一、一致。{11}“职责同构”不利于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制度化,成为“驻京办现象”存在的重要诱因。不同层级的政府职能形式上都有宪法和组织法的基础,但各级政府的职权重叠,缺乏独立性,没有对各自权力的来源、事项的管辖等方面进行合理的划分,致使上级政府可以越权行使下级政府权力。地方政府为了谋求正当或不正当的利益,必须积极地“向上”争取权限和政策。实践中,国务院与地方政府双向互动的约束机制的缺失,由地方政府跑“部”跑“京”向中央政府要权要政策的非制度性路径所弥补,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或者地方政府与上级政府之间便有了讨价还价的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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