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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参与中央决策的法治建构

  

  (二)地方政府参与中央决策的沟通机制


  

  我国是一个单一制的国家,地方决策范围要显著地少于联邦制国家权限,在此体制的局限下,地方政府的基本职责之一就是将地方的声音反应给中央,提供中央决策时参考,并把当地人民对中央政策的意见反馈给中央。而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之间的信息传输互动渠道,可以说是与地方政府影响中央决策互为里表。


  

  第一,执政党与政府内部的沟通机制。长久以来,党政机关一直是大陆最主要发生信息和接收信息的载体。因此,一个地方的党政机关和领导人就形成了这个地区公民利益的主要甚至是唯一的代表者,一个地区每个公民的利益要求最终都聚合到地区的党政机关,形成一个地方的整体利益要求,并构成更大范围的政治体系的一个利益结构。国务院召开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或副省级城市行政首长参加的全国性会议,就有关重大问题征求意见。国务院各部门召开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工作部门首长参加的全国性专业会议,就本部门的重大问题听取意见。改革开放以后,中央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省、市、县各级政府普遍建立了政策研究机构和信息处理中心,其职能是为决策层提供信息搜集、咨询建议、调查研究及方案论证,这类机构曾发挥着社会与决策层间承上启下沟通的作用,也是地方需求导入的重要途径。但是近年来这些机构普遍表现出由研究机构向秘书班子蜕变,创造性地研究问题少了,命题式地起草领导讲话的任务多了,辅助决策的功能在下降。有的研究机构甚至变成了行政性的管理机关。{9}如此的情势变化,迫使地方得另辟蹊径以凸显出地方的特殊利益。


  

  第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会议中的沟通。根据宪法和全国人大组织法和有关规定,全国人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含特别行政区)等选举单位选出的代表组成。全国人大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各部委的质询案;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1/10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组成人员,最高法院院长和最高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含特别行政区)等选举单位选出的代表组成的代表团,能依法代表本地方的利益,反映本地方的意愿。各代表团成员依法采用投票表决、举手表决或其它方式进行选举和通过议案,从而影响全国人大的立法或对全国性重大事项的决定。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可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派主任或副主任一人列举会议,发表意见,沟通意见,介绍经验。政协会议虽然以专业背景组团,但很多委员来自地方,反映地方意见也在情理之中。近年政协委员的提案中有不少是与地方利益有关的,如中部六省市的一些政协委员就“中部崛起”向全国政协提出建议,并形成提案,为中部崛起积极寻求政策支持。政协具体职能主要表现在政策性协商及政治沟通与利益表达方面。它与全国人大俨然成为不同利益主体在政治活动上的代言人,是地方参政议政的正式渠道与场所。但由于两会系统经常处于闭会状态,因而不能有其及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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