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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强拆:修改拆迁条例远远不够

避免强拆:修改拆迁条例远远不够


蔡定剑


【全文】
  

  暗箱规划导致“推土机前的抵抗”


  

  在城市化过程中,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侵犯是政治权利的缺失,源头祸因是公民无法参与城市规划和他们赖以生存的社区的规划。


  

  现在的城市发展和规划往往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领导的意图,在他们的“密室”里画出来的。规划制定的程序不民主,政府制定规划,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同意,最后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在此过程中,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对规划没有批准权,更不要奢谈公民的参与了。往往一些领导为了当地经济发展,凭一句话或一个批示,就可以使一个平民小区变成高档的金融区或写字楼。当按领导意志决定了发展规划后,有关部门就为经济发展开路,在国土交易所完成与开发商的土地交易,为他颁发各种征地、建设的行政许可。当老百姓看到自家房屋写上“拆”字时,他们房屋的命运早已被政府和开发商“决定”了。剩下的只有推土机面前的无力反抗,于是只有少数胆大的“钉子户”、上访群体,甚至以生命为代价的暴烈抗争。所以,公民不能有效保护自己的房屋的产权,根本原因在于在城市规划、政府的拆迁许可等程序中,缺乏知情权和有效的公共参与。


  

  城市规划应由本级人大而非上级政府决定。


  

  可见,财产权的侵害是因为公众参与权利的缺失造成的,解决之道也应从源头上建立起城市规划和拆迁行政许可的公共参与制度。


  

  首先,要让城市规划由民主程序决定,而非当前的单纯由行政程序决定。根据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基本上是一个行政程序,规划的批准权在上级政府。这就产生了两个问题:一是它违背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应由民主程序决定的基本法律原理;同时也造成了规划因不经人大的批准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后果。城市和社区规划无疑是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应由本级人大决定,城乡规划法的规划行政决定程序应当修改。


  

  公众应参与规划制定


  

  市规划和社区规划都必须有公共参与的程序。大到一个城市,小到一个社区,凡涉及影响到本地发展的公共项目,都必须有事先的规划,规划的过程都应有公众参与的具体程序安排。特别是受规划影响的利害关系人必须参与,不仅保证他们的知情权,而且要让其参与到决策过程和行政许可程序中,才可以从根本上避免政府对公民财产权的侵害,也可以减少政府付出不必要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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