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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巴厘到哥本哈根:气候变化谈判的态势和原则

从巴厘到哥本哈根:气候变化谈判的态势和原则


Progress and Principle of Negotiating on Climate Change



The Road from Bali to Copenhagen

谷德近


【摘要】从巴厘会议开始,后京都时代的气候变化谈判由单轨制转向双轨制,两大集团的缓解义务、资金机制和技术转移既是核心议题,又是谈判难点,哥本哈根会议就中期目标达成一致仍然困难重重。赋予共同但有区别责任新的内涵,建立不同的机制,可能成为哥本哈根协议及其实施的可行路径。
【关键词】气候变化;巴厘路线图;共同责任;区别责任
【全文】
  
  气候变化是目前全球面临的重大环境问题,不仅直接涉及各国的能源安全,而且影响各国经济增长的合法空间。因此,气候变化成为联合国、[1] 发达国家经济合作组织、[2] 区域国际合作组织[3] 和大国关系[4] 的重要议题。随着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进程进入后京都时代,2007年12月的巴厘会议确定了未来谈判的原则,并计划在2009年12月的哥本哈根会议上通过相关法律文件。由于气候变化涉及各国根本利益,谈判过程呈现出异常复杂的态势,也存在多种前景,并可能赋予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新的内涵。

  
  一、双轨制谈判及其进程

  
  根据《京都议定书》,发达国家[5] 减排温室气体的第一个承诺期将在2012年结束,为了不中断履行《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义务的进程,规定各国具体义务的新议定书或《京都议定书》的修正案必须在2012年生效。在此期间,各国政府必须完成谈判、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并由各国立法机关批准。为了保障如期完成艰巨的谈判和复杂的法律程序,在议定书生效[6] 的2005年蒙特利尔会议[7] 上,缔约方会议决定成立“《京都议定书》之下《公约》附件一缔约方进一步承诺特赦工作组”(AWG-KP),职能是审议并提出发达国家在2012年之后减排的建议,以供缔约方参考。[8]

  
  由于《京都议定书》是实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具体法律文件,发达国家进一步做出减排承诺,这符合公约确立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可是,这遭到欧洲之外的发达国家的强烈反对,因此,在AWG-KP成立后的2007年,其工作并未取得进展。另一方面,发达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消极态度激起发展中国家的强烈反弹,由于欠发达国家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最脆弱,要求排放大国大幅度减排的要求也最强烈。[9] 加之发达国家实际的减排幅度很不理想,[10] 各国对《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实施成效普遍感到不满,因此要求排放大国表示合作诚意,提出可行的减排承诺。否则,全球各国将失去对公约的信心,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进程将面临失败的危险。这给2007年的巴厘会议造成巨大压力,巴厘会议不成功则成仁。[11] 这一背景下,巴厘会议通过了“巴厘行动计划”(Bali Action Plan),作为后京都时代的谈判基础,并成立了“《公约》之下的长期合作行动问题特设工作组”(AWG-LCA),该工作组向公约和议定书的所有缔约方开放,基本职能是在每年的缔约方大会间隙进行谈判。[12]

  
  两个特设工作出的出现表明,后京都时代的气候变化谈判从单轨制(AWG-KP单轨)进入了双轨制(AWG-LCA和AWG-KP双轨)。所谓单轨制指根据《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确立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通过修订《京都议定书》,规定发达国家第二期的单方面减排承诺。双轨制则是所有国家分别根据公约和议定书承担相应义务。对于发达国家而言,指修正《京都议定书》,规定2012年之后的减排承诺,对于包括发展中国家在内的所有公约缔约方,制定新的议定书,规定所有国家的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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