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存对抗的根本性:征地拆迁对于政府和开发商而言只是一个“统计数字”问题,而对于具体的被拆迁人而言却是生存基础被摧毁——不仅包含经济意义上财产损失,还包括精神意义上的价值损失,“安土重迁”本身既是生存美德,也是政治稳定的社会心理基础,不可不察也;这就要求我们思考征地拆迁问题时,首先需要确立“最小变动”原则,即除非公益特别明显突出,否则不得动用行政征收权动摇公民生活的“地基”,其次才是所谓的公平补偿的问题;现今的征地拆迁法律程序中,公益限制背后的“最小变动”原则或“最小扰民”原则基本没有发挥作用,只关注所谓的拆迁安置补偿问题,从源头上否定了“安土重迁”美德对于政治稳定的根本性意义;政府不察,轻率地摇动作为民之生存根本的“地基”,就是在动摇“国基”;
·制度与工作方法:毛在这里重点谈的实际上是工作方法问题,即如果政府工作人员没有考虑民众疾苦,没有做好安置与说服工作,则老百姓的反抗就天然正当。与美国宪法第5修正案不同的是,这里不是“未经法律正当程序,不得……”的问题,而是“未经合理安置和说服,不得……”,我将后者概括为“政治正当程序”。现在中国的征地拆迁问题是,两种意义上的正当程序都缺失了。在政治与法律转型期,我们需要具有面向常态国家建设法治的基本理性,但又不能不注意到转型期政治的力量特点与伦理特性,需要以“法律正当程序”为基本框架,通过传统的“政治正当程序”的有效回溯与调用,实现问题解决的最优化;否则政府将在政治和法律上都不正当,这种对于“统治合法性”的透支将比“碳排放”更加可怕;
·政治审美与制度理性:毛基于自身对于群众价值和历史进步规律的认知,认为“只有打才能解决问题”,这在政治伦理上没有问题,但在制度理性上有问题,即容易导致矛盾激化和群众运动的无序化,尽管无序也可能是一种政治审美,但笔者更愿意将政治理解为庸常理性的运作,通过制度压抑权威,疏导激情。面对当今“唐福珍”们的人民的血泪,我们可以从毛那里获取足够的政治道义资源,但很难重新采用他曾经赞赏和实践的具体方法。我们必须具备基本的制度理性,提供充分有效的制度程序化解对抗的社会情绪——仅有形式法治程序是不够的,司法的不作为或不能作为已经是有目共睹,我们还需要以同样的制度理性将曾经的“群众运动”式的大民主所根植的人民/公意伦理转化为制度保障的民主化参与,以制度理性开出的“民主”和“法治”协同解决相关社会问题。在此意义上,我们对现实丑恶的愤慨与道德热情不能成为左派所谓重返“毛时代”的充分理由,我们需要的是用制度理性来安顿“良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