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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与事实的距离有多远

  

  我们接着瞧瞧德国民法典。


  

  1896年前后的德国确实出现了垄断组织,而且发展比较迅速。德国的第一个卡特尔产生于1857年。l870年增至6个, 1877年达14个。90年代一度增至350个, 19世纪末保存下来的为275个。1905年又恢复到385个。1910年,卡持尔组织增至500一600个。其中, 1905年的385个卡特尔中的200个左右具有了辛迪加性质。[13]1897年,德国最高法院还裁定普尔、康采恩和卡特尔等订立的垄断协议为合法。但这是否意味着德国已是一个垄断资本主义占主导的社会呢?历史学家这样告诉我们:由于生产的发展和竞争的加剧,这一时期的垄断组织存在的时间并不长,而且从未扩大到超过一个地区。[14]垄断组织也不稳定,基本是最低级的形式——卡特尔。历史学家还告诉我们:德国的生产和资本集中进程虽在1882年后有了明显加速,但集中程度以及企业的规模都远远低于同时代的美国。[15]这是可以理解的,德国直到1871年才实现统一,才有比较稳固的资本主义发展的政治基础,故不可能在短短的二十几年就达到所谓的资本主义最高阶段。[16]垄断组织的出现与其说是德国资本主义发展到了垄断阶段,不如说是铁路、钢铁、电力、盐和煤等行业本身具有资源垄断或技术垄断的性质,这就可以解释德国当时的垄断组织为何总是出现在这些行业之中。1896年的德国至多有点垄断资本主义的萌芽,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要想制定出典型的垄断资本主义的民法典,唯一的可能便是立法者具有超人的想象力。


  

  问题在于德国民法典并不是想象的产物。德国民法典确实限制了所有权和契约自由,但并没有证据表明这是为了迎合垄断资本家的利益需求。德国民法典起草和争吵了几十年,似乎没有哪个垄断利益集团游说立法者抛弃所有权绝对和限制意思自治。如果对当时的德国政治背景有所了解,应该知道:德国在统一前,存在多个邦国,其中一些邦国势力强大,而且有各自的法律习惯。统一是通过自上而下的战争实现的,并没有摧毁各邦的利益和势力,维持国家的统一不得不采用保守和妥协的方式。因此,德国在政治上是“一个以议会形式粉饰门面、混杂着封建残余、同时已经受到资产阶级影响、按官僚制度组织、以警察来保护的军事专制国家”,[17]在经济上则强调国家对经济的干预以确保帝国的统一和巩固欧陆之所得,满足军事、国防的需要,从而走“富国强兵”的道路。[18]法律的统一是维持国家统一的基本途径之一,德国民法典作为法律统一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需要保守和妥协以适应当时德国的政治和经济需求。不仅如此,据专家考证,德国的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在19世纪40年代几乎同时作为独立的政治力量出现在德国的政治舞台,而德国统一后的几十年间,德国的封建容克地主依然处于绝对的统治地位。资产阶级要推翻封建容克地主,无产阶级要在推翻地主阶级之后推翻资产阶级,资产阶级不得不同封建势力妥协。[19]这样,德国进入资本主义后仍保存着浓厚的封建残余。由上述可见,如果说所有权绝对和契约自由寄托了资产阶级的利益诉求,那么,在当时的德国,限制所有权和契约自由恰恰是封建容克地主抗衡资产阶级的有力武器,与垄断资本主义并无关系。由此看来,限制所有权和契约自由并不是垄断资本主义的专利,因为德国民法典限制了所有权和契约自由就推断德国民法典代表了垄断资本主义,无异是说西方国家最近为对付金融危机而实施的国家干预是在搞计划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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