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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民众误读还是律师有错——评重庆涉黑案中的辩护律师

  
  然而,我们的新闻报道在前期的“媒体审判”中已为民众描述了这些贪污腐败官员的恶行,一系列罪恶的行为都导致了民众对这些官员的憎恨,民众在深恶痛绝的同时,期望的是将这些贪污腐败官员尽快绳之以法,而在民众眼里,绳之以法就是依照相关的罪名将其处刑,而不问这些处刑是以何种程序得出。这也就是我们的程序正义往往会被人漠视的缘由。你可以判他有罪,但要经过正当的程序审判,充分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这些现代法治社会的要求为何放在我们的社会就难以适应?一方面,民众未能充分理解律师的职责,对律师的职责认识导致了对律师为“坏人”辩护的误读。另一方面,律师的职业本性决定了——律师可以为任何人辩护,哪怕他十恶不赦。但是,在现今的中国社会,不管是何种职业,初次以民众不被认可的方式出现,都可能被民众抨击。这些以打牌律师出现的北京律师,前期的新闻介绍中,对于许兰亭律师的介绍是——原刘晓庆偷税案辩护律师,对于杨矿生律师的介绍,是“沈阳慕马案”的辩护律师,这些简介所对民众传达的信息就是——原先,这些律师就是为“坏人”辩护的,那现在他们为涉黑案中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也就顺理成章。问题就出在,我们的新闻报道为何不能向民众传达犯罪嫌疑人辩护权理应得到保障的理念,为何我们的新闻报道不能向民众传达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审判,任何人不得被定有罪的法治观念。在这些报道的涉黑案犯罪嫌疑人罪行中,我们难见报道末尾对案件的总结——只有经过人民法院依法审判,这些涉黑案的犯罪嫌疑人的罪行才能被定有罪,前期的有罪推定当然导致的是冤假错案。这个法治观念的引导没有出现在我们的新闻报道中,民众业已对犯罪嫌疑人形成有罪推定,那律师再为这些有罪的人辩护,岂不成了“腐败的帮凶”。而我们宣扬的——案件要经得起时间检验,没有律师的充分参与从而对公诉权形成制约,那里又来的案件经得起时间检验呢?

  
  于这些涉黑案的辩护律师而言,不是民众故意对你们有所误解,而是律师这个职业还难以让人理解,不是涉黑案的律师有错,而是他们前期的执业历程已在民众心目中形成了思维定势——这些涉黑案的辩护律师原先就是为“坏人”辩护,那他们现在为涉黑案中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亦属应当。而且,我们的新闻报道也在向民众传达律师为“坏人”辩护就等同于坏人的观念,我们看到的新闻是犯罪嫌疑人的恶性,我们看到的报道是犯罪嫌疑人理应被处以刑罚的事实,未予查清的事实都向民众业已传达,那律师参与进来岂不是和民众过不去?这样的话,任凭律师群体怎么努力,律师在人们心目中的印象都会不佳。律师威武不惧,律师勇往直前,律师刚正不阿,律师敢于面对人间的丑恶和不公,律师的这些良好形象需要我们多为树立,律师的这些典型形象需要我们多为宣传,这样,当律师为“坏人”辩护时,民众才会认为,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审判,任何人都是无罪的。律师的参与案件,就是为了对公权力形成制约,这个制约不仅是法律赋予律师的权利,更是任何民众合法利益得以维护的根本。民众可以保证自己不犯罪,但是,永远不能保证自己成为犯罪嫌疑人,这时,出现的律师就是民众合法权益的最大维护者。由此,才是我们社会健康发展、法治昌明的最好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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