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物权法生效之日即为拆迁条例失效之时

  

  我们现在的问题是,没有按照法律做,各级政府部门要反省,我们也要问国务院,你得到了这个授权,居然直到现在没有制订国家征收条例,是不是失职?是不是该做一个检讨?不仅你没有制订出法律委托给你的国家征收条例,还使好多地方政府继续适用一个已经丧失效力的、过时的规定,这算不算国务院的错误?


  

  收容遣送办法已提供处理经验(小标)


  

  新京报:征收条例是否首先要界定公共利益范围,在征收的权限和程序方面怎么规定才能防止强制征收制度被滥用?


  

  梁慧星:根本不应该有拆迁条例这样一个法律文件,应该有国家征收条例,征收条例不必界定什么叫国家征收、什么叫公共利益,它只需要规定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国家征收时,哪一级政府可以作征收决定,应该按什么程序进行征收,发生了争议后怎么解决。


  

  新京报:地方政府会觉得如果这么规定他们就没法做了。


  

  梁慧星:地方政府也可以去法院起诉嘛,你按照物权法规定作出了征收决定,生效了,居民就应该搬,居民说你不是公共利益,我不搬,那你地方政府就去法院起诉,法院来裁决征收是否合法。


  

  还有一种,符合公共利益,征收也是合法的,但是补偿不够,民众说你补偿不够,没达到法律规定标准,如果政府觉得补偿够了,它也可以去法院起诉请法院裁决补偿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新京报:那征收合法、符合公共利益、补偿也合理了,但他还是不搬呢


  

  梁慧星:比如修高速铁路,没法改道,遇到一个房子,已经给的补偿很到位了,他非不搬,经过法院裁决,认为征收合法、补偿合理、符合公共利益,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也不是不可以采取强制的办法,但一定要是真正的公共利益。


  

  新京报:最近一些对拆迁条例和物权法的评论可能让你们研究民法的学者难受,比如说物权法是没有牙的老虎,小二当了老大。


  

  梁慧星:这不奇怪,这说到了法律首先是纸上的法律,全国人大制订的法律是人民的意志,从道理上说,它应该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要强行贯彻,任何人不得阻挡,但是话说回来,法律规定后,需要人来执行,涉及国家征收的问题需要地方政府执行,地方政府不是一般的人,它手里有公权,地方政府的一把手是不是真的能执行法律很关键。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