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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生效之日即为拆迁条例失效之时

  

  新京报:那过去2年多按照拆迁条例进行的拆迁可能都是违法的了?


  

  梁慧星:当然都是违法的。


  

  新京报:这样那么多被拆了房子的人可能都要去法院告状了。


  

  梁慧星:那就看怎么去解决,如果给的补偿多,也就算了,如果是很低的补偿,那就要打官司了,不能因为违法多,就合法了,我们讲法治,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2004年就限定了征收的公共利益要求,2007年物权法进一步予以具体化,还允许2007年到2009年执行一个早已失去效力的规定,还允许一些地方政府动用公权力去为企业拆老百姓的房子?宪法物权法绝对不能允许这样做。


  

  新京报:拆迁条例是自动失效还是必须要有权部门宣布才行?


  

  梁慧星:物权法一生效,它自动就失效,物权法不可能去宣布一个管理条例失效,物权法可以去宣布比如担保法与其抵触的部分失效,但不可能去宣布国务院或者一个地方政府的管理办法失效,物权法一生效,它当然就失效,这没有疑问。当年统一合同法一经生效,此前国务院颁布的那些经济合同管理条例,不就立即失效了吗?


  

  新京报:可是这两年多它确实是一直在实施着,问题出在哪里?


  

  梁慧星:一些地方政府不懂法,表面上都说宪法、法律高于一切,党的事业高于一切,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口头上都这样说,但实际上另搞一套,拆迁条例就是个典型。宪法关于国家征收的规定,物权法关于国家征收的规定,必须是公共利益才能征收,企业取得商业用地绝对不能征收,绝对不容许任何地方政府和部门利用公权力去替企业拆老百姓的房屋,这就是党的事业和人民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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