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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生效之日即为拆迁条例失效之时

  

  这个授权是合法的。


  

  拆迁条例早已失效


  

  新京报:那能不能说这个授权是合法的,2001年国务院出台的拆迁条例就是合法的呢?


  

  梁慧星:这就不是合法的了!不能用这个授权来认定国务院的拆迁条例的合法性,这个很简单,是个常识,拆迁条例这个“儿子”在先,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授权的那个“结婚”在后面,“先有儿子后有爸”,这是违反常识的。


  

  法律是严肃的,不能糊弄人,既然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了授权,那国务院就应该根据授权去起草一个具体的办法,制订一个根据公共利益征收土地使用权、房子等不动产的国家征收条例,这就是法律的要求。


  

  现在已经在先的拆迁条例这个“儿子”,当然就无效了,就没有效力了。为什么这么说?首先拆迁条例在先,它没有授权怎么产生的呢?它是违法的,不能因为后面有个授权,前面的就合法化了。根据2004年的宪法和2007年的物权法,它已经丧失效力了。


  

  不仅因为它在先,还因为它没有区分公共利益,把一切拆房子都拿来管,为企业取得商业用地去拆老百姓的房子,拆迁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这里说的建设项目主要是指商业项目,不是说公共利益如修机场、高速路、公立医院,这些它都没说。


  

  所以它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的授权截然不同,丝毫没有那个授权的内容,立法目的都是违反的。


  

  新京报:但是拆迁条例是很多地方拆迁的依据。


  

  梁慧星:所以我说,现在按照拆迁条例拆房子完全是违法的,拆迁条例已经失效了,按照宪法物权法规定,绝对不允许任何地方政府、任何行政部门滥用征收,滥用公权力、强制手段去替企业拆老百姓的房子。


  

  新京报:既然早已失效,应该怎么解决?


  

  梁慧星:北大五个教授建议全国人大审查拆迁条例的要求,完全是合法的。我建议人大常委会查清问题,并立即作出决定,废止拆迁条例,还要表明态度,从物权法实施起,拆迁条例早已失效,任何单位和地方政府不得再执行它,执行它是违法的,并且责令国务院,尽快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授权,制订国家征收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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