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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生效之日即为拆迁条例失效之时

  

  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补偿,基本就达到了公正补偿的要求,从物权法看,这是一个很进步、很科学的规定,最大的目的就是要解决滥用征收制度的问题,滥用征收就是用强制手段去取得商业用地,物权法把商业用地排除出去了,这是物权法的立法精神。物权法绝不允许商业用地采取征收手段,不允许政府的拆迁办利用公权力去拆老百姓的房屋。


  

  物权法通过后,我们看到一些大的地方,比如北京,过去那些政府的拆迁办公室已经不存在了,企业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也不用过去那些公务员去给他们拆迁了,由企业自己和当地居民去谈判,这说明有些地方已经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去做了。


  

  新京报:但是还有很多地方没有按物权法要求做。


  

  梁慧星:物权法规定了国家征收制度,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但是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在哪里呢?按照物权法规定,国家应该专门制订法律,它的名字应该叫国家征收法,不能用国务院的行政权去制订行政法规,而应该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订法律。


  

  新京报:2007年全国人大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时把这个权力授权给国务院了。


  

  梁慧星:法律是这样规定,但可以有变通,全国人大可以把制订规定征收的权限、程序的立法权委托给国务院,先由国务院制订国家征收条例,这是可以的。所以我们看到了2007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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