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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生效之日即为拆迁条例失效之时

  

  所以滥用征收制度,不仅导致损害民众利益,社会不安定,同时也使干部队伍中犯错误的很多。


  

  当时物权法起草人也注意到这是个巨大的社会不公正,不符合党的目标和国家的性质,因此想用物权法解决滥用征收制度的问题。


  

  新京报:什么是国家征收?


  

  梁慧星:国家征收是各个国家都有的一个制度,是对个人和单位私有财产的一种强制收买,因为宪法物权法都规定私人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物权是排他性权利,任何人不能侵犯,同时呢,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取得土地,这个时候按理应该按合同法去和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谈判,但是按合同法去谈判有可能谈不成,公共利益目的不能实现,所以需要采取强制收买的办法。


  

  但国家征收不能是无偿的,虽然在手段上采取的是强制手段,实际上是一种市场交易,还是要符合交易规则,是有偿的,只是不经过谈判、讨价还价而已。


  

  国家征收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公共利益的目的,商业目的绝对不行。第二要有法定程序,要有国家征收法,要有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这就不能是个拆迁条例。第三必须要公正补偿,要和当时的市场价格差不多才叫公正补偿,不能因为征收使被征收人吃亏。


  

  新京报:但发生的很多拆迁案件往往都是因为补偿问题。


  

  梁慧星:2004年修改宪法时,规定了“给予补偿”,有很大弹性,物权法立法时,也提出各种方案,公正补偿、合理补偿等,后来采取了具体化的办法,“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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