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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生效之日即为拆迁条例失效之时

物权法生效之日即为拆迁条例失效之时


梁慧星


【全文】
  

  2004年3月,人民大会堂,全国人大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首次将国家征收纳入宪法规定。


  

  2007年,物权法通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2007年8月,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授权国务院“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不过在这些法律出台前的2001年,国务院出台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这个效力低于法律的行政法规,打败了那些“钉子户”们手上举着的宪法物权法


  

  物权法已明确征收须为公共利益(小标)


  

  新京报:物权法立法时,就曾提出过拆迁条例的问题。


  

  梁慧星:物权法立法时,就已经注意到地方政府滥用国家征收制度,严重损害民众合法利益的问题,比如把农民的耕地、宅基地以很低的补偿价拿来,然后以市场价出让给企业,补偿价和市场价之间巨大的经济利益就被地方政府拿去了,还有的低价拿来土地使用权,以优惠价出让起企业,巨大的利益就被地方政府和企业瓜分了,为什么会出现那么多涉及土地的贪官呢?企业为了分享巨大差额,就贿赂那些决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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