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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罪名解释的历史发展

  

  为此,早在20世纪50年代中期,最高人民法院就试图对罪名、刑种和量刑幅度作出系统总结。这是考虑到新中国成立以来,全国各级法院审判了大量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由于当时国家还没有制定和颁布刑法,导致在确定罪名、适用刑罚方面存在不一致的混乱现象。因此,董必武同志当选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才一年多时间,就于1955年11月提出,对刑事案件的罪名、刑种和量刑幅度应当进行总结,以改进刑事审判工作,克服混乱现象,也可以为立法机关制定刑法提供实际资料。于是在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著名法学家张志让先生的主持下,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力量,从最高人民法院、6个前最高人民法院分院(即大区分院)和一些高级、中级、基层人民法院,调集和审阅了19200余件刑事案卷,从中选出5000余件案卷,作为直接研究问题、总结工作的基础材料,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起草了历史上著名的《关于罪名、刑种和量刑幅度的初步总结(初稿)》[1](简称《初步总结》),包括当时刑事审判中通用的9类罪、92个罪名和10个刑种。9类罪、92个罪名是:(1)反革命罪(16项);(2)妨害公共安全罪(6项);(3)侵犯公共财产罪(8项);(4)妨害经济秩序罪(15项);(5)侵犯人身罪(15项);(6)侵犯公民财产罪(6项);(7)妨害婚姻、家庭罪(6项);(8)妨害管理秩序罪(15项);(9)职务上的犯罪(5项)。10个刑种是: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劳役、管制、逐出国境、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公开训诫。《初步总结》对各个罪名的特征、量刑幅度都提出了具体意见,并选出了若干有代表性的案例。遗憾的是,当时由于国家政治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反右派斗争),刑事政策也作了相应调整,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没有对《初步总结》进行修改、定稿工作。[2]《初步总结》虽然没有正式出台,但对以后的刑事司法工作乃至立法机关起草刑法典仍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三、79刑法和97刑法均没有实现罪名立法化


  

  (一)第一部刑法典没有规定罪名。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指引下,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对正确适用法律、提高刑事审判工作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79刑法没有实现罪名立法化,即以立法的形式对刑法中的罪名作出明文规定;后来全国人大常委会为适应同犯罪作斗争的需要而制定的23个单行刑法中,除《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等极少数几个单行刑法中的个别条文,主要采取定义式方法明确规定了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行贿罪、偷税罪、抗税罪、侵占罪等罪名外,基本上也没有规定罪名,即刑法理论界称之谓“不明示罪名”。这就需要有权解释的机关对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罪状所描述的犯罪构成特征进行归纳、推理。有的学者把这种确定罪名的方式称之为“暗含推理式”。但由于人们对罪状的理解不同,认识不一致,导致罪名不统一、不规范。例如,《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9条规定的“公司董事、监事或者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行为,究竟应确定为何种罪名,在刑法理论界、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看法不一致。刑法学界有的主张定为“企业人员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职员受贿罪”;立法机关主张定为“公司人员受贿罪”;最高人民检察院主张定为“受贿罪”;最高人民法院邀请首都著名刑法学家充分论证,并经审判委员会两次讨论,确定为“商业受贿罪”。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本身就是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对商业贿赂行为已有明确规定,易于与《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4条第1款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的行为(即“受贿罪”)区别开来。[3]这种情况影响了司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为了准确地适用刑法分则的罪名,198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筹备召开第三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期间,就组织包括刑法学教授在内的力量,依照刑法分则的规定,参考各地刑事审判实践经验,起草了《关于适用刑法分则罪名的初步意见》(1981年11月)[4](简称《初步意见》)。《初步意见》根据刑法分则规定的8章、8类罪,确定了128个罪名。它们是:(1)反革命罪(20个罪名);(2)危害公共安全罪(20个罪名);(3)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15个罪名);(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23个罪名);(5)侵犯财产罪(9个罪名);(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26个罪名);(7)妨害婚姻、家庭罪(6个罪名);(8)渎职罪(9个罪名)。《初步意见》不仅明确规定了刑法分则每一条文的罪名,而且提出了每一种罪的概念,有的还指出了认定某种罪应当注意的问题。为了慎重起见,这个《初步意见》并没有提交最高人民法院于1981年在石家庄市召开的第三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进行讨论,因而没有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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