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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归责中的因果关系

  



  
  传统因果关系理论中所涉及的“事实因果关系”以外的有关责任成立的其他问题,只有在讨论过错行为要件时才能说清楚。传统主观过错要件无力解决行为的正当性问题,行为非法性要件因“法”取狭义,也不能完全说清楚有关问题。新的侵权归责因果关系理论有赖于新的过错行为理论与之相配合。

  
  如果确定与损害有因果关系的行为属于过错行为,则推定该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成立——除非有免责事由,该行为人就要承担侵权责任。“无免责事由”为侵权责任构成的消极要件,推定责任成立的行为人可以提出有免责事由予以否认。

  
  侵权归责的第二步,是确定责任或者损失分担。如果只有单一侵权人而没有责任或者损失分担因素,单一侵权人承担受害人请求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全部责任。如果除了单一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外,还有其他责任、损失分担因素,则要在责任人之间分配责任,或者在责任人和受害人之间分配责任和损失。

  
  责任构成是针对特定行为人而言的。如果损害是或者可能是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的行为共同造成的,则应当对各行为人分别适用责任构成,以分别确认各行为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受害人的过错行为也与损害有因果关系且没有免责事由,那么受害人也要承担或者分担相应责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是用同一把尺子去衡量侵害人行为和受害人行为的。如果受害人的行为充分满足责任构成要件,受害人就要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即便不称其为侵权责任,但仍属民事责任。

  
  如果导致损害的原因还有行为以外的致害原因,那么受害人或许会在一定条件下分担损失。非行为的致害原因包括受害权益自身特点和状态的原因,以及外部客观原因。受害权益自身的特点和状态可能会成为权益损害的原因或原因之一。比如,甲与乙发生纠纷,甲辱骂乙,乙受辱后突发心脏病,乙身体上的薄弱环节是其发病的原因之一。又如,丙患不明急症,送医院后不治身亡,其当时的身体状态是其死亡的原因之一。外部客观原因也可能是损害发生的原因或原因之一。比如,甲安装广告牌不牢固,超强台风将广告牌吹倒砸坏临近房屋。超强台风即为外部客观原因。

  
  那么,存在什么样的非行为致害原因,受害人才分担损失呢?笔者认为,受害人分担损失的构成要件包括:1、有侵权责任人。如果没有侵权责任人,那就不是侵权归责中的损失分担了。2、有非行为原因。即有一个或者数个行为以外的客观情况与损害有因果关系。3、该非行为原因属于异常客观情况。笔者认为,异常客观情况是指非常态、不可控的客观情况。“异常客观情况”与责任构成中的“过错行为”一样,为法律评价要件,对于受害人是否分担损失具有决定意义。

  
  在受害人分担损失构成中,因果关系要件仍然是单纯的事实要件。受害人分担损失构成中的因果关系要件和异常客观情况要件的功能区分如下:

  



  
  确定了责任人或者受害人分担损失因素后,接下来是按照一定的规则在责任人之间分配责任或者在侵害人和受害人之间分配责任和损失。责任或者损失分担中适用的规则本文不论。

  
  并非所有的侵权案件都有责任或者损失分担因素。如果没有,这第二步就省略了。

  
  侵权归责的第三步,是确定责任人承担责任的方式和范围。责任方式和范围由法律作出一般规定。具体案件中,特定责任人承担责任的方式和范围是对法定责任的具体适用。

  
  概言之,侵权归责程序由受害人启动;侵权归责启动后,首先确定侵害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如果侵害人承担侵权责任,且没有责任(损失)分担因素,侵害人对所致损害承担受害人主张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全部责任;如果有责任(损失)分担因素,则在分别对各行为人适用责任构成或者对非行为因素适用受害人分担损失构成的基础上,在责任人之间或者责任人与受害人之间分担责任或者损失。最后,依据受害人请求及法律规定确定责任人的责任方式及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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