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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归责中的因果关系

论侵权归责中的因果关系



——兼及哲学因果关系的有关问题

卜越


【摘要】破解侵权归责因果关系之难题,应采用由整体到局部的系统分析方法,发现并消除导致问题产生的原因,理顺方方面面的逻辑关系。有必要厘清哲学因果关系中的一些模糊认识。在侵权归责中,因果关系要件只是单纯的事实要件,它与法律评价要件有不同的功能,应当将二者区分开。对侵权归责中的原因作出恰当分类,有益于进一步加深对它的认识。
【关键词】侵权归责;结果;原因;因果关系
【全文】
  
  侵权归责中的因果关系问题一直被视为不解之法学难题。虽然中外学者始终没有放弃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却鲜有令人振奋的成果。

  
  治病有两种方法。一种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方法。这样的方法只能缓解症状,而难以消除病根。另一种是追根溯源的方法。比如身体肌肤的问题要到脏腑去找原因,消除了病因,疾病就彻底治愈了。这就是中医治病的思路——从人身体的整体、从各脏腑的相互关系上去认识和治疗疾病——与当代系统论的观点是一致的。破解侵权归责因果关系的难题,也应当按照中医的思路,从整体到局部,发现并且消除导致问题产生的原因,理顺方方面面的关系。这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或将导致整个理论体系的改建或重建。

  
  本文不对已有的、各种各样的因果关系理论作系统评论,而是在学习借鉴国内外理论成果的基础上,尝试构建新的侵权归责因果关系理论。

  
  一、哲学因果关系的有关问题

  
  哲学是世界观和方法论。哲学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与侵权归责中的因果关系,乃抽象与具体之别。哲学因果关系理论对于研究侵权归责中的因果关系具有指导意义。传统侵权归责因果关系理论上的一些谬误,也能找到哲学因果关系理论的渊源。故在讨论侵权归责中的因果关系之前,有必要对哲学因果关系的有关问题作些讨论。

  
  (一)关于“因果关系”、“原因”、“结果”的概念

  
  我国现有的哲学教科书都是在“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范畴”一章(节)中论述原因和结果的。有教材是这样说的:“原因和结果是揭示事物或现象引起和被引起关系的哲学范畴。原因是引起一定现象的现象,结果是由一定现象引起的现象。原因和结果构成的相互关系就是因果关系。”[1]用原因和结果去解释因果关系,显然是本末倒置了。

  
  从概念分类上讲,“原因”和“结果”为相对概念[2]。相对概念是相对于另一方而言的。比如,“大”是相对于“小”而言的,“夫”是相对于“妻”而言的。抛开相对的另一方,孤立地谈一个相对概念是没有意义的。以笔者之见,相对概念又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因比较而生的概念。即两类或两类以上的事物作某方面的比较时,形容程度差别的概念,通常用形容词来表示。如“大”与“小”、“轻”与“重”,等等。二是因关系而生的概念。即反映某种事物间相互关系之一方的概念,通常用名词来表示。如“夫”与“妻”、“父”与“子”、“领导”与“被领导”,等等。要明确因关系而生的概念,首先要明确该关系。如同要理解“夫”与“妻”,首先要理解婚姻关系一样。对于相对概念的定义,通常不是采用“属加种差”的方法,而是采用说明或者描述的方法。比如,把“长”定义为:“两点之间的距离大(跟“短”相对)。”[3]把“妻子”定义为:“男女结婚后,女子是男子的妻子。”[4]如果采用“属加种差”的方法去定义“妻子”,说“与男子结婚的女子是妻子”,则显然不对。因为该女子为“妻子”只是相对于丈夫而言,如果相对于子女,她就是“母亲”了。“原因”和“结果”即属于相对概念中因关系而生的概念,可对其作如下说明式定义:在因果关系中,我们称被引起的现象为结果,称引起的现象为原因。可见,只有理解及说清“因果关系”,才能理解及说清“原因”和“结果”。

  
  因果关系是事物间相互关系的一种。事物间的相互关系(联系)以其性质可分为本质联系与非本质联系。必然联系和偶然联系、内部联系和外部联系的划分与之同义。本质联系即有规律的联系,具有客观性、重复性、稳定性和普遍性的特点。笔者认为,事物间的本质联系(关系)可分为两类:一是结构关系,指系统内部各要素以及各分系统、子系统之间稳定的相互关系。结构关系是系统内部各要素以及各分系统、子系统的存在方式,是系统功能的必然表达与体现。二是因果关系,指事物既有状态的变化(果)与引起该变化的诸因素(因)之间的关系,或如通说“因果联系是由先行现象必然引起后续现象的一种本质的联系”[5]。事物的发展变化是普遍的和永恒的。有发展变化就有因果关系。如果事物原有的状态没有任何改变,也就不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变化与运动不同。运动是事物存在的状态,而变化是既有状态的改变。故被称为“结果”的现象只能是一个新现象、一个变化了的现象,包括新事物产生或者原有事物发生变化。即如维之先生所言“结果即事物之状态变化”[6]。事物的变化是相对而言的,有相对不变的参照物,才有相对于参照物的变化。参照物与结果都具有客观性。原因是在结果产生之前就已经存在、且与结果的产生有内在联系的现象。从时间上说,只有在结果产生之前就已经存在的现象才能称为原因。从相互关系上说,只有与结果的产生有内在联系的现象才能称为原因,或者说,只有引起结果产生的现象才能称为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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