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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区域贸易安排与我国外贸发展

发展区域贸易安排与我国外贸发展


沈四宝


【摘要】区域贸易安排蓬勃发展。WTO作用被极大减弱。WTO已被边缘化。我国到目前为止利用的区域贸易安排还很少,与当前国际贸易发展的现状不符。发展区域贸易安排是我国实现外贸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我国要实现区域贸易安排与WTO“两条腿走路”。
【全文】
  

  一、区域贸易安排的发展已经将WTO边缘化


  

  (一)区域贸易安排的国际法依据


  

  区域贸易安排必须在WTO的规定下进行,WTO关于区域贸易安排的规定主要在《关贸总协定(CATT)》第24条、《关于解释关贸总协定1994年第24条的谅解》、和《服务贸易总协定》第5条,这些规定主要对区域贸易安排的两种类型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运作做出了规定;同时对服务贸易也做出了规定:本协议的规定不应阻碍其任何缔约方成为双边或多边服务贸易自由化协议的成员或进入该类协议。WTO的规定对区域贸易安排的发展提供了国际法依据。


  

  (二)WTO允许区域贸易安排发展的目的


  

  在《关于解释关贸总协定1994年第24条的谅解》中的开头部分提到:“认识到此类协定(区域贸易安排)参加方的经济更紧密的一体化可对世界贸易的扩大做出贡献。”


  

  (三)区域贸易安排在本质上造成了对非区域贸易成员的歧视


  

  区域贸易安排的成员相对于其他WTO来说,可以享受区域框架下的零关税、实现投资和人员自由流动等,这样就消除了投资和贸易壁垒,但对于非区域贸易安排成员的其他WTO成员来讲,这些投资和贸易壁垒并没有消除,实际上是加重了贸易壁垒,因为在一定时期内,全球和一国的对外贸易数量是一定的,区域贸易安排内的贸易量的增长在相当程度上就排挤了非区域贸易安排成员与区域贸易成员的贸易发展,造成了实质上的歧视。公平和非歧视性原则是WTO的最重要原则,在《马拉咯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开头就规定:“期望通过达成互惠互利安排,实质性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消除国际贸易关系中的歧视待遇”。但区域贸易安排在实质造成的对其他WTO成员的歧视也是WTO所不愿意看到的,在《关于解释关贸总协定1994年第24条的谅解》中的开头部分提到:“重申此类(区域贸易安排)协定的目的应为便利成员领土之间的贸易,而非提高其他成员与此类领土之间的贸易壁垒;在此类形成或扩大时,参加方应在最大限度内避免对其他成员的贸易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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