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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解释程序法》的意义、思路与框架

  

  宪法解释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文本为标准文本。


  

  宪法解释的效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宪法的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宪法解释公布后,相关的法律、法规等应及时作出适当的调整。


  

  第七章 附则  规定生效时间。


  

  五、启动宪法解释程序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自1982年宪法颁布实施以来,对推动改革开放进程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践中也面临着许多新问题、新课题。其中不可忽视的问题之一是对宪法解释制度的功能没有给予必要的关注,在实践中没有进行过严格意义上的宪法解释,[10]更没有可以遵循的宪法解释程序。面对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的矛盾,过去我们主要依赖于(或习惯于)修宪权的运用,未能在灵活的宪法解释制度中寻求解决问题的可行的方案。“重修改轻解释”现象的存在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们宪法思维方式的封闭性与教条性,同时也反映了“重现实需求轻规范价值”的宪法思维模式。


  

  笔者认为,启动宪法解释程序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第一,转变观念,把宪法解释纳入宪法运行总体过程之中。长期以来,一些学者把宪法解释简单地等同于宪法注释学,对宪法注释学的不正确认识在客观上带来了对宪法解释功能的怀疑。第二,在宪法运行过程中认真对待宪法文本的价值,以文本为基础建立解释宪法文本的技术与规则。第三,宪法规范生活化的进程缓慢,社会生活中宪法未能发挥充分的作用,由此造成社会生活对宪法规范需求的有限性,缺乏启动宪法解释机制的动力来源。第四,宪法解释机关应积极履行宪法赋予的宪法解释权,尽快摆脱宪法解释权的虚置状态。从各国宪政发展的基本经验看,当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发生冲突时首先需要通过宪法解释的方法解决冲突,在穷尽宪法解释程序不能解决现实冲突时才能考虑宪法修改等其他方式。在宪政运行过程中制宪权、宪法解释权与宪法修改权是相互不能随意逾越的不同阶段的权力形态,具有各自不同的功能与要求。在这种意义上,宪法解释权功能的发挥程度不仅关系到制宪精神的实现,而且直接影响整个宪法运行的效果。


  

  为了积极、稳妥地开展宪法解释活动,笔者认为可以采用“总体协调,分阶段演进”的路径,在现实发展需求与宪法文本价值之间寻求合理平衡,根据实际需求与可能选择启动宪法解释程序的“契机”,目前来看,启动宪法解释程序,较为稳妥与可能的路径是:


  

  其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要积极履行审查法规的职责,可选择一些公众关注、具有一定“安全度”的个案进行审查,为宪法解释程序的启动积累经验与基础。


  

  其二,根据法律发展的经验,适当引入“法律的合宪性解释”或“宪法一致性法律解释”等概念,通过立法和法律解释活动,在不违背宪法条文的前提下,对宪法条文的含义进行适合于社会发展需求的解释,以法律解释推动宪法解释的发展。我们可以总结《预算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一些经验[11],并进行理论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对宪法规定的预算条款进行的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12]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全国人大根据宪法制定的基本法律之一,但鉴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特殊性,全国人大在通过香港基本法的同时,还以大会决定的方式对香港基本法的合宪性进行了特别的宣告。这一决定是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90年4月4日通过的,全称是《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决定》,全文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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