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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解释程序法》的意义、思路与框架

  

  第四章 宪法解释请求的受理


  

  规定接受解释请求的工作机构和决定解释宪法的相关主体与程序。这里区分了接收请求书、受理请求书、决定解释三种情形。由全国人大法工委负责接收请求书,对其进行形式要件的审查;由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进行实质审查,就是否需要解释宪法提出意见。最后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解释宪法


  

  具体接收机构:


  

  宪法解释的请求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接收。收到解释请求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应予以登记、送达回执,并对申请人是否具有提请资格、宪法解释请求书是否符合要求作出初步审查。


  

  法制工作委员会应于10日内将符合要求的宪法解释请求书转交法律委员会;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法制工作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请求的处理程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接受解释宪法的请求后,应在60日内就是否需要解释宪法提出意见。需要延长时日的,经委员长会议批准,可延迟30日。


  

  法律委员会认为没有必要解释宪法的,应予驳回,并将驳回理由书面告知提请解释的请求人。


  

  决定解释程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审查后认为确有必要解释宪法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讨论决定。委员长会议认为需要解释宪法的,应启动解释程序。


  

  委员长会议作出解释或不解释宪法的决定后,法律委员会应书面告知提请解释的请求人。


  

  第五章 宪法解释案的起草与审议


  

  规定如何起草宪法解释案以及如何对解释案进行审议。其中,为了增强宪法解释的科学性,规定了宪法解释咨询委员会,其具体的组成、任免程序等可以在详细论证之后再作规定。具体程序包括:


  

  宪法解释咨询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宪法解释咨询委员会;


  

  解释案的起草


  

  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讨论决定需要解释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委员会(应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征询宪法解释咨询委员会的意见,拟订宪法解释案。


  

  解释案的初步审议


  

  宪法解释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初步审议后,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程。


  

  解释案的提出


  

  宪法解释案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召开之前的五日内印送常务委员会全体委员。


  

  宪法解释案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会议的形式进行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审议意见对宪法解释案修正后,可付诸表决。


  

  审议中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委员长会议提出,经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因各方面对解释宪法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委员长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终止审议该宪法解释案。


  

  第六章 宪法解释的通过与效力


  

  规定解释案的表决和公布程序,以及宪法解释在法律体系中的效力与地位。为了保证宪法解释的权威、提高宪法解释的合理性,试拟稿严格规定了通过的程序,要求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才能通过。宪法解释公布后,相关的法律、法规等应及时做出适当的调整。


  

  具体程序包括:


  

  宪法解释的通过


  

  宪法解释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宪法解释的公布


  

  宪法解释应包括解释的编号、解释的主文、解释的理由、解释的时间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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