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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解释程序法》的意义、思路与框架

  

  第一,《宪法解释程序法》是一部基本法律。之所以要立法而不是制定一部内部的议事规则,是因为解释宪法的活动涉及国家的根本法,其解释具有法律效力。更重要的是,解释活动并不是对内发生效力,而是会影响到国家权力的整体运行和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故而,制定法律是妥当的。


  

  第二,《宪法解释程序法》的立法意图在于,既能让宪法解释有可能运作起来,又不会因为宪法解释给国家的法律秩序与社会生活带来不必要的影响。故而试拟稿对于提请解释宪法的条件、审议宪法解释的程序均做了较为严格的限制。


  

  第三,《宪法解释程序法》试拟稿的框架主要是按照解释宪法的过程而设计的。首先是请求解释宪法的提起,然后是宪法解释请求的受理、宪法解释案的审议,最后是宪法解释案的通过。


  

  第四,《宪法解释程序法》主要是一部程序法。草案中着重规定了解释宪法的程序,力图使各种规定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当然,《宪法解释程序法》虽名为程序法,但也不可能不涉及到一些实体的问题,例如,宪法解释的请求权、宪法解释的效力等问题。故而,试拟稿对一些问题没有严格区分程序和实体性因素,这也是宪法和行政法领域立法的普遍现象。


  

  四、宪法解释程序法的主要内容


  

  《宪法解释程序法》试拟稿共分为七章,二十四条。这里简单地作出说明。


  

  第一章 总则


  

  规定宪法解释程序法的立法目的,以及宪法解释应遵循的三大原则,即忠于宪法,保障人权、维护宪法秩序和程序法定原则。具体内容包括:


  

  立法宗旨与依据


  

  为了维护宪法的尊严,保障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规范解释宪法的活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忠于宪法原则


  

  解释宪法应当遵循宪法的规定和基本原则。


  

  人权与秩序原则


  

  解释宪法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宪法秩序的稳定与和谐。


  

  程序法定原则


  

  解释宪法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二章 宪法解释的主体与事由


  

  重申宪法关于宪法解释主体的规定,并依据宪法的相关规定,具体规定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解释宪法的事由。同时,在这一章中还区分了依申请和依职权两种启动宪法解释程序的方式。对于前者,应适用本法后文中规定的较为复杂的程序;对于后者,也就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自己认为需要解释宪法的,其程序只会有审议和通过两个步骤。


  

  关于解释事由主要包括:


  

  (一)宪法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宪法实施中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宪法依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可能与宪法相抵触的。


  

  第三章 宪法解释请求的提起:


  

  规定提请解释的主体、提请解释的条件、提请解释的方式和宪法解释请求书等内容。提请解释的主体是生活在宪法下的任何人,但是为了减轻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负担,防止宪法问题的“大众化”现象,应将在不同情形下的各种主体有所区分,赋予其不同的请求效果。第一是预防性解释的情形,也就是国家在立法时,对宪法规定有疑义的,请求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受理。第二是抽象审查性解释,即虽然并没有个案的发生,但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60人以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或者一个代表团发现法律、法规等与宪法相抵触而提出请求的,应当受理。其他主体提出的,只能作为一种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受理也可以不受理。第三是具体审查性解释,即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法律、法规等与宪法相抵触的,应中止案件的审理,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受理。第四是个人请求的情形。原则上个人不得直接请求解释宪法,但在公民个人认为自己的基本权利受到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侵害,穷尽所有的法律途径仍得不到救济时,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解释宪法的请求。这种程序的安排类似于有些国家实行的宪法诉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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