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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解释程序法》的意义、思路与框架

  

  尽管两类宪法解释程序存在较大差异,但是两者也存在一些共同的特点,主要表现为:


  

  第一,宪法解释程序融于宪法审查过程。宪法解释是宪法适用的重要方式,甚至可以说是主要方式。当然,也不能将宪法解释的概念泛化,认为一切宪法规范的实践都是宪法解释,这其实是将理解与解释混为一体——尽管它也构成了广义上的宪法解释。即使从狭义上来理解宪法解释——即在一个具体的宪法争议中,需要通过明确宪法涵义来确定系争行为或者法律的合宪性——宪法审查过程中也存在大量的宪法解释。从某种程度上而言,宪法审查与宪法解释具有某种同一性,即宪法解释只存在于宪法审查过程中。因此,可以发现,各国的宪法解释程序就是宪法审查程序以及法官规则。


  

  第二,宪法解释程序规范主要散见于各国宪法法院法之中。大部分国家的宪法中并未详细规定宪法解释程序,而主要通过宪法法院法或者一些法官规则予以明确,典型如美国,美国宪法甚至都没有规定宪法解释权的归属,实践中的司法审查主要依据普通法律程序和最高法院规则进行。其他实行宪法法院制度的国家大都有专门的宪法法院法,尽管各国宪法法院法的内容不同,但是从宪法解释的启动、运行到宪法解释决定的作出等内容不同程度地存在于各自宪法法院法之中。


  

  第三,宪法解释程序都具有约束宪法解释恣意性的功能,这也是法律程序的一般功能:通过程序限制恣意,通过程序将结果予以正当化。但是,应当承认,宪法解释程序在限制宪法适用者的自由裁量权方面意义的有限性,因为宪法解释者尽管受到程序的约束,但是“不可能完全分离于关于对与错的实体性观念,也不可能完全等同于一场游戏或者辩论赛”,[8]“宪法文本自身留出了太多的想象空间”[9],决定了宪法解释无论如何都是一种难以约束的过程。


  

  第四,因此,约束宪法解释恣意的方法还有宪法解释规则,宪法解释程序与宪法解释规则并不相同。宪法解释程序是宪法解释行为运行的方式、顺序、时限等规则,而宪法解释规则本质上是宪法解释方法,即宪法解释时需要遵循的考量因素,如文本、结构、历史、目的等。例如,我国台湾地区在《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第13条中明确了宪法解释应考量的因素,而这一条是作为整个宪法解释程序的一部分而存在的。大部分国家的宪法解释程序规范中并没有解释规则的内容,宪法解释规则主要是作为一种法律思维而存在。


  

  三、草拟《宪法解释程序法》的总体思路


  

  《宪法解释程序法》是一部关涉宪法实施和监督的法律,它能否得到有效实施,直接关系宪法的命运与未来发展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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