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宪法解释程序法》的意义、思路与框架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67条以列举与概括相结合的方式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21项职权,其中第一项秉承1978年宪法继续赋予了“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的职权,其特点是:同时行使解释宪法与解释法律的职权;1978年宪法中“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职权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具有,而1982年宪法则把“监督宪法的实施”的职权同时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在文本的表述上,将“解释宪法”与“监督宪法的实施”规定在同一个条文之中,体现了宪法实施的动态性与宪法解释的实践性,突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作为中国宪法解释主体的地位。


  

  考察1982年宪法实施以来的历史可以发现,中共中央一直都十分关注如何发挥宪法解释的功能问题,在不同的历史环境与背景下,提出发挥宪法解释功能的问题,但学术界对此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1993年,中共中央在《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的说明》中指出:“这次修改宪法不是全面修改,可改可不改的不改,有些问题今后可以采取宪法解释的方式予以解决”。同时认为,“必要时可以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具体内核做出宪法解释”。1999年,李鹏同志在“修改宪法征求意见座谈会”上亦指出:“修改宪法事关重大,这次修改只对需要修改的并已成熟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可不改和有争议的问题不改。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的职权,因此有些问题将来可以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宪法的解释来解决。”[2]2002年12月4日,胡锦涛同志在首都各界纪念宪法公布施行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切实担负起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坚决纠正违宪行为;要切实履行解释宪法的职能,对宪法实施中的问题做出必要的解释和说明,使宪法的规定更好地得到落实。” 2004年09月15日,胡锦涛同志在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会议上指出,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全党同志,全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全国各族人民都要认真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保证宪法在全社会的贯彻实施。 2007年10月15日,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再次强调要“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


  

  可见,党的领导人在不同时期针对宪法实施,提出了重视宪法解释的问题,“依宪执政”、“依宪治国”开始成为执政党的基本理念。但有关重视宪法解释的主张始终未能上升为国家意志,转化为法律。不仅没有宪法解释的具体实践,也没有进行宪法解释方面的立法,使宪法解释权始终处于“虚置状态”。为了维护宪法的尊严,保障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规范解释宪法的活动,制定《宪法解释程序法》这一部专门法律是非常有必要的。


  

  4、落实宪法规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职权的客观要求。


  

  从宪法文本看,我国宪法第67条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职权只做了概括性规定,无法从文本中直接推定如何解释宪法的程序或依据。由于宪法规定的过于概括,一旦开始进行宪法解释就会遇到主体和程序的不确定性问题,即如何进行解释活动缺乏文本的具体依据。因此,有必要通过《宪法解释程序法》把宪法解释工作的各个环节具体化,使宪法解释有法可依,保证宪法解释的规范性与科学性。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