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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审判资源优化配置初探

  
  在所有党政机关中,人民法院的工作压力是比较大的。每一个编制都非常宝贵,好钢要用在刀刃上,对于不适合于人民法院工作的人员,可以畅通出口渠道,如向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转,甚至予以辞退。

  
  基层法院在现有司法资源的基础上,可以尝试以下途径:

  
  一是调整、充实一线审判人员。巧妇难为无米之炊,人的因素永远是第一位的。最高法院和江苏法院案件质效指标评估体系中,均有法院人均结案数、审判人员人均结案数两个指标,以说明法院、法官整体审判工作实力和审判效率。实际上,审判人员并不等于审判一线从事审判工作的人员。只有加强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将具有审判职称的人员尽可能地调整、充实到审判一线,努力将审判人员与一线从事审判工作的人员之间的比例缩小,才能保证有最基本的法官从事审判工作。

  
  二是深化执行机制改革。执行机构内部的裁执分离是实现法院内部监督的有效机制,江苏高院也要求执行机构内部必须实行执行实施权、执行裁决权的分离。应当肯定,监督机制是有效防止权力腐败的保障。但是,在法院内部,执行局与审判庭之间的横向关系尚未彻底解决,主要表现在执行权的行政权属性和裁决权属性未通过机构的合理配置而有效分离。有的法院尽管把执行实施权和裁决权分别由不同的人员行使,但裁决机构仍设在执行机构中,也就是执行机构行使裁决权,这与“审执分离”也是矛盾的。另一方面,对基层法院来说,执行中需要裁决的事项较少、工作量较小,在执行局内部单设合议庭,专司执行裁决事项,又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我们认为,可以在其他庭,比如审监庭或行政庭内部设立相对固定的合议庭,兼司执行裁决事项。

  
  三是实行审判工作与辅助性工作的分离,确保法官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审判工作。从工作量上分析,自1999年以来,全国各级法院虽然都实行了审判长、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实际上法官助理很少,而且,法官与法官助理之间的主辅分离并未改革到位。法官除了开庭必须使用书记员记录外,从发传票、草拟、打印法律文书、主持当事人调解或证据交换,直至装订卷宗、案件信息输入等都是法官自己做;法官除了参加必要的政治业务培训外,还要参加各种会议乃至创建卫生城、上街扫马路等等。据笔者调查,法官真正用于审判案件的时间大约占全部工作时间的二分之一。因而,充分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需要为法官减负。

【作者简介】
陆开存,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注释】 严进编著《组织行为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4月第一版,第334页。
2009年3月26日,江苏省高院公丕祥院长《在全省法院司法改革指导委员会第六次扩大会议上的讲话》。
2009年4月23日,参见《江苏法制报》C版。
2009年3月26日,江苏省高院公丕祥院长《在全省法院司法改革指导委员会第六次扩大会议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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